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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出具增值税发票,能否拒绝支付货款?

  • 中法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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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0-07-16 09:41:57

基于内控管理、税款抵扣等需求,商事交易中的买受人通常会要求出卖人开具增值税发票,若出卖人未开具增值税发票,买受人能否以此为由拒绝付款?







案情简介


    煤炭公司与钢铁公司签订2012年《购销合同》、2013年《购销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煤炭公司向钢铁公司供应洗煤。其中2013年《购销合同》约定,钢铁公司收到增值税发票、商检报告原件后办理结算,江船装船之日起2个月内结清余款。







    截至本案起诉前,钢铁公司尚欠煤炭公司货款共计77982611.3元,其中已开具增值税发票的金额为39945513.75元,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的金额为38037097.55元。







    煤炭公司向重庆一中院起诉,请求:钢铁公司立即支付货款77982611.3元,以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从逾期付款之日起至付清货款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算)。重庆一中院判决支持了煤炭公司的诉求。







    钢铁公司不服,上诉至重庆高院,主张双方之间存在先开票后付款的交易习惯,2012年《购销合同》应先开票后付款;2013年《购销合同》明确约定了先开票后付款,但尚有9396760.05元未开具发票,支付条件尚未成就。重庆高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钢铁公司仍不服,向最高法院申请再审。最高法院裁定驳回钢铁公司的再审申请。




法院裁判


钢铁公司应支付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货款




    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开具增值税发票并非出卖人通汇公司的主要合同义务,仅是附随义务,除非合同明确约定了先后履行顺序。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在2012年《购销合同》中并未约定通汇公司出具增值税发票的义务。双方在2013年《购销合同》中虽然约定重钢公司收到增值税发票、商检报告原件后办理结算,但同时也约定江船装船之日起2个月内结清余款,对最后付款期限作出了明确的约定。







    即便双方存在先开票后付款的交易习惯,但是在煤炭公司已开具发票的货款中有39945513.75元钢铁公司也未按约定付款,煤炭公司基于不安抗辩也享有付款请求权。故钢铁公司关于煤炭公司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的38037097.55元货款的付款条件不成就的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理由不成立。





实务总结









当事人未明确约定先开具增值税发票再支付价款的,承担付款义务一方不能以对方未开具增值税发票为由,拒绝支付合同价款。因此,针对开具增值税发票和支付货款的问题,本文建议如下:


若交易中买方对增值税发票有需求,可在买卖合同中事先约定出卖方应开具增值税发票的类型、开票信息及开具期限,并且明确约定履行顺序为卖方先开具增值税发票,买方再支付价款,以此督促出卖人及时开具增值税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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