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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在公司组织的旅游活动意外受伤了,能被认定为工伤吗?

  • 中法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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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0-07-16 09:41:22

夏日炎炎,正是各大企业组织员工外出旅游的旺季。那么问题来了,员工不幸在参加公司组织的旅游活动中意外受伤了,能否被认定为是工伤呢?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之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可以看出构成工伤应符合以下三个基本要件:在工作时间、在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







    因此,从表面上看,员工参加单位组织旅游活动时受伤,既不是在工作时间,也不是在工作场所,也非因工作原因,应当不属于工伤。


    但用人单位组织职工外出旅游或参加活动,属于一种员工福利,也是企业文化建设的一个方面。


    同时,《工伤保险条例》中所指的工作原因并非仅指自己的专职工作,工作时间并非仅指平常固定的上班时间,工作场所也并非仅是固定意义上的办公地点、上班地点。只要是用人单位从自身的利益出发而给职工安排或组织的与工作或职工利益有关的各项任务、活动,都可以视为工作。







    在全国总工会劳动保险部1964年4月发布的《关于劳动保险问题的解答》中,第54问第二款第10项明确答复:“企业领导指派或组织职工参观各种展览会、政治性活动,造成负伤、死亡而非本人应负主要责任者,有可靠证明,可以比照因工待遇处理。”即职工在单位组织的活动中受伤的,也可以按工伤处理。




   人社部发布的《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也做了相关规定,其中第四条规定:“职工在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中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视为工作原因,但参加与工作无关的活动除外。” 







相关案例:


    吴某参加广东某制药有限公司组织的带薪旅游,但在旅游过程中不幸溺水身亡,吴妻遂到白云区人社局请求工伤认定,却被认定为属于非工伤。吴妻不服人社局的认定,提起了行政诉讼,白云区法院认为吴某参加的是单位组织的带薪旅游,且时间上占用一个工作日,公司也承担大部分的旅游费用。此旅游活动是职工工作的延续,从性质上看是职工在工作过程中而受伤,单位组织旅游外出的行为就可以被认为是因工外出的行为,属于“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情形。







小邦邦总结:


   在用人单位组织的旅游或者活动中,员工意外受伤是否属于因工作原因受伤的判断,应当从活动的目的性、用人单位是否鼓励参加、是否承担费用、是否利用工作日等原因进行综合的考虑。


    如果用人单位出于团建目的,组织相关的集体活动来调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增强团队凝聚力等,那么其组织的活动明显带有集体属性,应当视作是工作的延续,从而可以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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