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追偿权纠纷是否是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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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27 17:36:38
民法典追偿权纠纷是否是合同纠纷
一、民法典追偿权纠纷是否是合同纠纷
追偿权纠纷是属于合同纠纷的一种,签订担保合同后,担保人代债款人归还债款后,能够向债款人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一十九条 【连带债款人的份额确认及追偿权】连带债款人之间的份额难以确认的,视为份额相同。
实际承当债款超过自己份额的连带债款人,有权就超出部分在其他连带债款人未履行的份额规模内向其追偿,并相应地享有债款人的权力,可是不得危害债款人的利益。其他连带债款人对债款人的抗辩,能够向该债款人建议。
被追偿的连带债款人不能履行其应分担份额的,其他连带债款人应当在相应规模内按份额分担。
第七百条 【确保人追偿权】确保人承当确保职责后,除当事人还有约好外,有权在其承当确保职责的规模内向债款人追偿,享有债款人对债款人的权力,可是不得危害债款人的利益。
二、追偿权的规模
(一)在托付关系中,受托人为处理托付业务垫支的必要费用,托付人应当归还该费用及其利息,确保人以自己的财产对主债款人进行清偿并使得主债款人免责,构成了必要费用之开销,当然有权对主债款人恳求返还。具体包括:
1、确保人清偿的债款金额。作为受托人,确保人有权要求债款人归还自己替债款人归还的债款或其他免责行为所开销的必要费用,一般情况下包括主债款及利息、违约金、危害赔偿金和其他从债款。
2、确保人清偿之日起的法定利息。对于处理托付业务所开销的必要费用,受托人能够要求托付人归还自开销之日起的利息,受托提供确保的确保人相同有权要求主债款人归还其清偿额的利息,但利率应选用法定利率。
(二)未经托付而提供确保的,根据无因办理的原理,确保人的追偿应以主债款人所受利益为限,主债款人有必要归还必要费用。
没有法定或许约好的责任为防止别人利益受到丢失进行办理或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这里所指的必要费用首要包括:
1、办理人在办理业务中直接开销的费用。
2、办理人在业务办理中受到的实际丢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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