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章程,公司经营管理的第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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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07 10:16:22
我国《公司法》明确规定,订立公司章程是设立公司的条件之一,没有公司章程,公司设立就不能获得批准。公司章程作为公司设立最重要的法律文件,不仅是公司内部的自治法规,而且是国家管理公司的重要依据。
公司章程有如此重要的作用,但在我国,绝大多数投资者在设立公司时直接忽视公司章程的价值,他们或直接采用工商局提供的格式模板;或借用其他公司的现有章程照搬照抄,导致公司章程毫无实际操作性。一旦公司与股东发生争议股东之间发生争议或者公司与高级管理人员发生争议时,公司章程就形同虚设,导致公司混乱不堪。而公司究竟应该如何设计章程条款,已然成为一个重要问题。企业法律顾问就找中法邦,免费咨询公司章程的法律问题。
风险识别
实践过程中,公司章程的设计往往存在如下法律风险:
(一)公司章程条款不完备
1.《公司法》第25条和第81条分别规定了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的章程应当包含的最基本条款,如公司名称和住所、公司经营范围、公司注册资本、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公司法定代表人等,如果缺乏上述基本条款,公司登记机关审查时,公司章程将无法通过。
2.根据《公司法》第16条“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之规定,公司章程可限定公司对外投资或担保的数额,如果公司章程中缺乏此规定,掌握公司控制权的乙方即可随意对外投资或提供担保,显然,这构成公司发展的重大隐患。
3.《公司法》第22条规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做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如果会议决议损害公司或股东利益,而章程中又缺乏相关依据,股东可能无法请求撤销。
4.《公司法》对股东会、董事会的职权进行了明确规定,其中,股东会享有“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之职权,董事会享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之职权,如果公司章程没有划分二者的权限,在公司运营过程中,难免会引发争议。
此外,《公司法》对董事会、监事会的构成、选任、任期、职责、议事方式等也只是作了简单的规定,如果公司章程不对此进行细化,则公司组织机构的设置、运营等很难满足公司的具体经营管理需要,这必然也存在导致公司僵局出现的法律风险。
(二)公司章程条款违法
公司章程具有法定性,其制定和变更都应当遵循法律规定。例如,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不得使用劳务出资,因此,公司章程不得规定某股东用劳务出资的条款;再如,《公司法》对于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职责进行了明确,那么,公司章程就不能将“三会”的职责进行任意分配,而应当在遵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进行特别设计。
风险控制
1.公司成立之前,股东应当召开会议,并聘请专业律师出席会议。股东对基本事项讨论清楚之后,再让专业律师根据讨论的结果对公司经营计划、业务发展规划、公司的组织架构安排等进行特别化设计。
2.在公司运营过程中,股东应当提高风险预防意识,并及时对公司章程的修改提出可行性建议。修改公司章程条款时,应当聘请专业律师进行把关。企业法律顾问就找中法邦,免费咨询公司章程的法律问题。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十一条
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第十六条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二条
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股东依照前款规定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公司根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第三十七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第八十一条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和住所;
(二)公司经营范围;
(三)公司设立方式;
(四)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
(五)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
(六)董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
(八)监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
(九)公司利润分配办法;
(十)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十一)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
(十二)股东大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本文参考资料
《完美的风险防范——企业常见法律风险识别与控制》
陈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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