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违约损害赔偿包括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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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26 17:45:06
民法典中违约损害赔偿包括什么
一、民法典中违约危害补偿包含什么
民法典规定,合同违约危害补偿包含直接丢失补偿和间接丢失补偿两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三条 【违约危害补偿职责】当事人一方不实行合同职责或许实行合同职责不符合约好的,在实行职责或许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丢失的,应当补偿丢失。
第五百八十四条 【危害补偿范围】当事人一方不实行合同职责或许实行合同职责不符合约好,形成对方丢失的,丢失补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形成的丢失,包含合同实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越违约一方缔结合同时预见到或许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或许形成的丢失。

二、合同违约职责构成要件
榜首,行为,也便是一方当事人有必要有不实行合同职责或许实行合同职责不符合约好的行为,这是构成违约职责的客观条件。违约行为只能在特定的联系中才能产生。违约行为产生的前提是,当事人之间已经存在着合同联系。如果合同联系并不存在(如尚未成立,或已被解除,或被宣告无效),则不产生违约行为。
第二,差错,即违约一方当事人片面上有差错,这也是违约职责的片面要件。当事人违约或许有各种原因,如不可抗力、对方违约等。因这些原因引起违约,当事人不能承当违约职责。只需因违约当事人的原因形成违约职责。因而,违约当事人要承当违约职责,片面上有必要要有差错。而在两边差错的情况下,差错的巨细是其承当违约职责巨细的依据。
第三,危害现实,危害现实指当事人违约给对方形成了产业上的危害和其他晦气的后果。从权力角度考虑,只需有违约行为,合同债权人的权力就无法完成或不能悉数完成,其丢失即已产生。在违约人支付违约金的情况下,不用考虑对方当事人是否真的遭到危害及危害的巨细;而在需要支付补偿金的情况下,则有必要考虑当事人所遭到的实践危害。
第四,因果联系,即违约行为和危害成果之间存在着因果联系。违约当事人承当的补偿职责,只限于因其违约而给对方形成的丢失。对合同对方当事人的其他丢失,违约人自然没有补偿的职责。违约行为形成的危害包含直接危害和间接危害,对这两种危害违约人应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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