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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掘古脊椎动物化石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指的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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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0-12-29 16:48:25

盗掘古脊椎动物化石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指的是什么



一、盗掘古脊椎动物化石罪的违法构成要件指的是什么


盗掘古脊椎动物化石罪的违法构成要件如下:


(一)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国家有关文物的保护准则。对象为古人类化石和古脊椎动物化石。所谓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是指古代人类、古代脊椎动物的遗体、遗物或许遗迹埋藏地下因时代久远而变成的跟石头一样的物品。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对研讨古人类、古生物的来源和进化,古人类、古生物生存环境的变迁和演化,以及人类文明开展和进步的历史,地层时代的确认等具有重要的科学研讨价值。其数量极其有限,根据我国文物保护法规则,应视为文物加以保护。至于脊椎动物,则是指有脊椎骨的动物,属于脊索动物的一个亚门。此类动物体形左右一般对称,具有头、躯干、尾3个部分,其中躯干部分又被横膈膜分成胸部及腹部,有比较完善的感觉器官、运动器官和高度分化的神经系统,包含鱼类、两栖动物、爬行动物、鸟类和哺乳动物5大类。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的行为。所谓盗掘,是指违反文物保护法规,不经主管部门同意,不合法私自发掘。其具体的行为方法可多种多样,有的表现为秘密的,有的则是明火执仗地公开进行掘取;有的是单个人进行,有的则是共同掘取;等等。至于是否在盗掘中使得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受到严峻破坏,则并不影响本罪建立,行为人在客观上只要施行了盗掘的行为,就可构成本罪。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四)片面要件


本罪在片面方面有必要出于成心,即明知是古人类化石或许古脊椎动物化石而仍决意盗掘。所谓明知道,既包含确知,即的确知道是古人类化石或许古脊椎动物化石,又包含或许知,即知道所盗掘的或许是古人类化石或古脊椎动物化石。至于行为人盗掘的目的,一股则是为了不合法占有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当然亦不能扫除行为人还能够有其他目的、如为了侵占古人类化石或许古脊椎动物化石地点的土地,为毁损、破坏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等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二十八条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许控制,并处分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许死刑,并处分金或许没收 产业:


(一)盗掘确认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


(二)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集团的首要分于;


(三)多次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


(四)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并偷盗珍贵文物或许形成珍贵文物严峻破坏的。


盗掘国家保护的具有科学价值的古人类化石和古脊椎动物化石的,依照前款的规则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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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盗掘古脊椎动物化石罪与非罪的区分


(1)是否通过国家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乃是本罪时判别是否“盗掘”的规范。假如未经国家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私自掘取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的,则或许构成本罪。假如通过了国家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即便在掘取过程中不慎形成了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损坏的,一般不以违法论。假如成心使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形成严峻毁损乃至丧失科研价值的,能够依照成心损坏公私财政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2)行为人虽然施行了私自发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的行为,但依照刑法第13条规则,属于“情节明显细微,损害不大的”,不以违法论。根据现行刑法第328条第2款之规则,行为人只要盗掘有科学价值的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不论盗掘的规模大小、盗掘得到的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多少,均足以构成本罪。但这仅仅一种理论上的推定。正如国家立法机关对掠夺罪的建立不要求行为人掠夺到足够数额金钱才构成违法,而司法机关在司法实践中仍是把细微的掠夺行为不作为违法来处理一样,关于“情节明显细微,危害不大的”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的行为,也不宜作为违法来处理。比如说,行为人刚开始施行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的行为,即被人发觉而终止违法行为,且没有形成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破坏的,可不作为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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