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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播性病罪需要哪些犯罪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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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0-12-30 16:52:37

传播性病罪需要哪些犯罪构成



一、传达性病罪需求哪些犯罪构成


传达性病罪的犯罪构成如下: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略的客体是两层客体,即别人的身体健康和社会治安管理次序。卖淫、嫖娼是国家法律严厉制止的行为。行为人为了赚取金钱,满足自己非法的性欲,或许为了报复社会,置国家法律于不管,依然进行卖淫、嫖娼活动,严峻扰乱社会次序。行为人在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峻性病的情况下,依然进行卖淫、嫖娼活动,其行为将直接传达性病,对别人的身体健康造成损害。有人认为,明知自己患有严峻性病而卖淫、嫖娼,其行为所直接指向的对象依然是那些卖淫、嫖娼的违法犯罪分子,把性病传染给了这些违法犯罪分子是其作茧自缚,咎由自取。因此。其行为谈不上损害别人的身体健康。我们认为,卖淫、嫖娼虽然是违法的,但自有国家法律对其行为施加处分,卖淫、嫖娼违法犯罪分子的合法权益不因其违法犯罪行为而遭到非法损害,其健康权利相同应当遭到国家法律的维护。卖淫、嫖娼人员是性病发病的高危人群,身患严峻性病依然进行卖淫、嫖娼,性病就会由此得到敏捷的传达和延伸,对别人身体健康损害之巨是显而易见的。为了维护善良的社会风气和杰出的社会治安次序,维护人们的身体健康,对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峻性病仍为卖淫、嫖娼的犯罪行为,有必要依法严厉打击。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严峻性病患者施行卖淫嫖娼的行为。卖淫、嫖娼是相对应的行为,卖淫是指以营利为动机,与不特定的异性产生性交或从事其他淫乱活动,嫖娼则是指以交给金钱或其他财物为代价与卖淫者产生性交或从事其他淫乱活动。即性病患者与别人从事性交以外的淫乱活动时,也容易将性病传染给对方。因此,其他淫乱活动与以性交为内容的卖淫、嫖娼具有相同的社会损害性。已然刑法规则性病患者卖淫、嫖娼罪的目的之一是防止性病的传达,就应制止这种行为,否则不利于完成刑事立法的目的。


本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在明知自己患有严峻性病的情况下,故意施行了卖淫、嫖娼行为,即构成犯罪。至于实际上是否已造成将性病传染给别人的结果,不影响本罪的建立。当然,假如行为人的卖淫嫖娼行为确已引起别人染上性病的后果,可以作为量刑的情节予以考虑。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特别主体,即已满十六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且患有梅毒、淋病等严峻性病的人。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均可成为本罪的主体。


(四)片面要件


本罪在片面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本钱罪。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患有严峻性病,而出于某种动机或为达到某种目的,依然向别人卖淫或嫖娼。行为人的“明知”可所以确切知道自己患有某种严峻性病,也可所以其知道或许患有某种严峻性病。假如行为人未被确诊为患有严峻性病,但依据其常识、履历能证明其明知或许患有严峻性病的,也应视为“明知”。至于行为人对或许产生的将性病传染给别人的损害结果是持希望或放任态度,不影响本罪建立。具体来说,以下情况可以作为判别行为人具有“明知”的规范:


(1)有证据证明曾到医院说医,被诊断为患有严峻性病的;


(2)通过其他办法可以证明被告是“明知”的。假如行为人的确不知道自己患有严峻性病而卖淫、嫖娼的,则不认为构成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条第一款 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峻性病卖淫、嫖娼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投身或许控制,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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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罪与非罪的边界


依据本条规则,司法实践中应主要从以下几方面区分:


1、行为人是否患有严峻性病。现在,国际公认的性传达疾病有二十多种,我国卫生部门供给的材猜中认定为性病的有十多种。其中属于严峻性病的性病有爱滋病、梅毒、淋病等。卖淫、嫖娼者只要患有严峻性病,才有或许构成传达性病罪。患有性病,若不属于严峻性病,也不能构本钱罪。


2、行为人客观上是否施行了卖淫、嫖娼行为。假如行为人施行了将自己的肉体供给给别人淫乐以换取金钱,或交给金钱换取别人肉体供自己淫乱的行为,则有或许构成传达性病罪;假如行为人是在夫妻性生活或通奸、恋爱等非法性关系中将性病传染给别人,由于客观上不存在卖淫、嫖娼行为,不构成传达性病罪。


3、行为人片面上是否明知自己患有严峻性病。假如行为人不明知自己患有严峻性病,即使施行了卖淫、嫖娼行为,也不构本钱罪。


4、行为人是否自愿施行了卖淫、嫖娼行为。行为人虽患有严峻性病,也施行了卖淫、嫖娼行为,但不是出于自愿,而是被强迫的,由于片面上没有犯罪故意,也不构成传达性病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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