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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携带武器参加集会罪的犯罪构成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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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0-12-30 17:01:04

非法携带武器参加集会罪的犯罪构成有哪些


一、不合法带着兵器参与聚会罪的违法构成有哪些


不合法带着兵器参与聚会罪的违法构成如下:


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略的客体为复杂客体,既妨害了社会办理次序,又危害了公共安全,还侵略了国家有关兵器、控制刀具及爆破物的办理制度。


违法目标仅限于兵器、控制刀具和爆破物。所谓兵器,是指枪支、弹药或其他具有杀伤力和破坏性的发火兵器,最为常见的则是枪支、弹约。既包含军用的手枪、步枪、冲锋枪和机枪及弹药,又包含民用的各种枪支及弹药,如射击运动用的枪支、狩猪用的有膛线枪、散弹枪、火药枪,麻醉动物用的注射枪以及能发射金属弹丸的气枪及其弹药等。其他兵器如化学兵器、生物兵器、炮弹等一般则难以成为此罪的行为目标。所谓控制刀具,依据公安部l983年颁布的《对部分刀具实施控制的暂行规则》是指匕首、三棱刀、带有自锁设备的弹簧刀(跳刀)以及其他类似的单刀、双刃刀、三棱尖刀等。所谓爆破物,是指具有爆发力和破坏性,瞬间即可以形成一定范围内的人员伤亡、物品毁损的物品,如雷管、雷汞、雷银、炸药、导火索等各种起爆器材,各种自制爆破设备,军用炸弹、手榴弹、地雷等。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举行聚会、游行、示威活动中带着兵器、控制刀具或许爆破物的行为。也就是说,带着兵器、控制刀具或许爆破物的行为有必要是在举行聚会、游行、示威时才以本罪论处,不然不能定为本罪。依据我国宪法第35条的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聚会、游行、示威的自在。为了保证这些权力,同时我国政府又拟定了《聚会游行示威法》,规则公民在进行聚会、游行、示威的时候,有必要恪守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在和权力。聚会、游行、示威应当和平地进行,不得带着兵器、控制刀具和爆破物。但凡带着兵器、控制刀具和爆破物的,应当依法予以刑事制裁。所谓聚会,是指聚集于露天公共场所,发表意见、表达志愿的活动;所渭游行,是指在公共路途、露天公共场所列队行进、表达共同志愿的活动;所谓示威,是指在露天公共场所或许公共路途上以聚会、游行、静坐等方式,表达要求、抗议或许支持、支援等共同志愿的活动。只有在聚会、游行、示威活动中带着兵器、控制刀具和爆破物,才使其社会危害性愈加显着。所谓带着,首要包含:随身佩戴,隐藏在其他物品中夹藏或手中握持。在举行聚会、游行、示威活动时,只要具有上述任何一种 "带着"行为的,尚未形成后果的,构本钱罪。假如形成严重后果的,则按其他违法处分。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全部达到法定责任年纪、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即使是依法规则或许经有关部门同意,准予持有兵器的人员违反法律规则,在举行聚会、游行、示威时带着了兵器、控制刀具或爆破物的,相同构本钱罪。但在聚会、游行、示威活动中,为维护次序而依法履行职务的人员除外。


片面要件


本罪在片面方面表现为故意。聚会、游行、示威是一种大众性地表达志愿的活动,并且都是在露天公共场所或许公共路途上进行的,假如带着兵器、控制刀具和爆破物,由于这些物品具有极强的破坏性,一且发生意外,后果不堪设想。因此,《聚会游行示威法》第五条规则: "聚会、游行、示威应当和平地进行,不得带着兵器、控制刀具和爆破物。"假如故意违反法律明令禁止的行为,不管其出于什么动机,都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七条 违反法律规则,带着兵器、控制刀具或许爆破物参与聚会、游行、示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控制或许剥夺政治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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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适用本罪时应留意区别本罪与私藏枪支、弹药罪的界限


1、违法目标不同。本罪的目标包含枪支、弹药等兵器以及控制刀具、爆破物,而私藏枪支、弹药罪仅包含枪支、弹药。


2、客观要件不完全相同。本罪是特指在聚会、游行、示威活动中有佩戴、夹藏或持有兵器、控制刀具或爆破物的行为。而私藏枪支、弹药罪是指违反枪支办理规则,私自藏匿枪支、弹药,拒不交出的行为。私藏包含藏匿于隐蔽处,也包含佩戴在身,不管在何种景象下,只要不合法持有枪支、弹药,应交出而不交出的,就以私藏枪支、弹药罪论处。


3、主体要件不同。本罪的主体不只包含不合法持有上述物品的人,并且也包含合法持有上述物品的人,而私藏枪支、弹药罪的主体不包含依法规则或经有关部门同意的合法持有枪支、弹药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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