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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认缴制股东退股后是否承担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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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02-20 17:34:09

民法典中认缴制股东退股后是否承担债务



一、民法典中认缴制股东退股后是否承当债款


民法典对认缴制股东退股后是否承当债款没有规则,而《公司法》规则,假如股东照实认缴出资的,股东转让股权后,对公司债款不承当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条 【公司界定及股东职责】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产业,享有法人产业权。公司以其悉数产业对公司的债款承当职责。


有限职责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当职责;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当职责。


第二十八条 【出资责任】股东应当按期足额交纳公司章程中规则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钱银出资的,应当将钱银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职责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钱银产业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产业权的搬运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则交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交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交纳出资的股东承当违约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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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出资违约的职责


1、追缴出资。即公司对违背出资责任但仍有实行或许的股东要求其继续实行出资责任。经公司追缴,股东如仍不实行出资责任的,公司有权请求强制实行。追缴出资作为一种救助手段,它常用于非钱银出资的情形。


2、催告失权。又称失权程序,是指公司关于不实行出资责任的股东,能够催告其于必定期限内实行,逾期仍不实行的,即丧失其股东权利,其所认购的股份可另行募集。


此种失权是当然失权,已失权之认股人即便其后交纳了股款,也不能恢复其位置,因而有催促认股人及时实行出资责任的效果。


3、损害赔偿。股东的出资责任是一种债的责任,股东违背出资责任给公司和其他股东造成丢失的,应承当损害赔偿职责。在公司建立的情况下,违背出资责任的股东应向公司承当损害赔偿职责,


假如由于股东违背出资责任而导致公司不能建立或被吊销、解散的情况下,违约的股东应向其他守约的股东承当损害赔偿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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