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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指使他人在厂外损坏管理者的财产,用人单位能否解雇?

  • 中法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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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0-07-22 08:43:03

基本案情


 


      罗某系西门子公司员工,于2008年1月入职。双方签订的最后一期合同为自2014年1月1日起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罗某最后出勤至2017年4月24日。


       2017年4月10日18时许,在公司附近路口,罗某因对陈某不满,指使他人用石头砸碎了陈某的车辆。4月28日,西门子公司以罗某违反公司《员工手册》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另,罗某自2017年4月上推1年除加班工资外的月平均工资为5,305.27元。


       同年5月8日,罗某以诉争事项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于6月15日作出裁决:对罗某的请求不予支持。罗某不服,遂诉至法院,请求西门子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合同的赔偿金十余万元。





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罗某和陈某因个人恩怨指使他人用石头砸陈某的车辆,且二人冲突发生在厂外,故罗某的行为不属于工作中的行为,也不属违反西门子公司规章制度行为。其次,西门子公司未能举证其公司的《员工手册》经过民主程序制定,其依据《员工手册》对罗某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违反了法律规定,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据此,一审法院判决西门子公司支付罗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100,800.13元后,西门子公司上诉,补充事实称:1、罗某是因为对陈某工作调动不满意发生纠纷。2、罗某与陈某发生纠纷的原因是因为工作原因。3、罗某指使他人砸陈某的车的事实是在西门子公司附近的路口,距离公司1-2公里,时间是4月10日18时许,是陈某下班刚出公司的时间。4、西门子公司制定的《员工手册》经过民主程序。




 


       二审法院认为:罗某因对陈某工作调动不满意,指使他人砸碎陈某的后车窗玻璃。基于罗某指使他人砸陈某的车辆系因工作原因所致,故罗某的上述行为应属《员工手册》规定的故意损坏员工财产的行为,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和纪律的行为,公司可以立即解雇。西门子公司制定的《员工手册》经过民主程序,且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可以做为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因此,二审法院判决西门子公司无需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总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本案中,罗某指使他人砸陈某后车窗玻璃的行为是由于对工作调动的不满,系出于工作原因而发生的冲突,因此其行为仍可以受到公司规章制度的调整。罗某碎陈某车窗的行为违反了西门子公司的《员工手册》的规定,故西门子公司的解雇行为属于合法解除劳动合同,无需向罗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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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人单位若要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要做好以下三点:


1、用人单位要证明劳动者的行为是工作行为。用人单位可以通过安装摄像头,以视频录像的形式保存证据;


2、用人单位要证明企业的规章制度是通过民主程序合法制定,规章制度的内容也是合法的;


3、用人单位要证明已向劳动者公示规章制度,建议用人单位最好以书面形式向劳动者公示规章制度,譬如发放员工手册(要保留签收记录)、以规章制度为内容的培训(保留培训签到记录)、以规章制度为内容的考试(保留试卷)等形式。




案件来源:(2018)沪01民终29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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