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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以个人账户收了公司款项,被判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中法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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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0-07-22 08:44:38

 有不少公司的股东,特别是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经常用自己的账户或者是家人的账户收了公司的款项,但是只要股东不能对公司款项汇入个人账户作出合理解释,证明不了公司财产独立于个人财产,就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了!







典型案例




案情简介


    一、福建易达公司的股东为陈金交和陈金朝,其中陈金交出资489.6万元,陈金朝出资38.4万元,陈金交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


    二、2011年9月,福建易达公司向佳亿公司承建钢结构厂房。2012年1月10日、2012年1月20日,佳亿公司将钢结构工程款汇至陈金交个人账户,陈金交个人出具了《收条》。后福建易达公司在工程维修过程中发生事故,造成佳亿公司厂房及厂内大部分物品被烧毁。


    三、2013年8月21日,佳亿公司向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福建易达公司、陈金交、朱恒龙共同赔偿其损失。后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判令福建易达公司赔偿佳亿公司经济损失6283921元。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发现福建易达公司没有财产可供执行。


    四、佳亿公司提起诉讼,请求陈金交、陈金朝对福建易达公司的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一审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陈金交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福建高院判决维持原判。




裁判要点


    佳亿公司向法庭提供了2012年1月10日、2012年1月20日该公司将钢结构工程款汇至易达公司法定代表人陈金交个人账户的汇款凭证和陈金交个人出具的《收条》。陈金交确认上述两笔款项是易达公司的工程款,但其未对该笔工程款为何汇入其个人账户作出合理解释,也未对该笔款项的去向作出说明。上述事实足以让人对福建易达公司与陈金交财产是否相互独立产生合理怀疑。此种情况下,陈金交作为福建易达公司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完全有可能也有义务对福建易达公司是独立法人、拥有独立财产,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承担举证责任。


    但从陈金交提供的证据材料看,福建易达公司的财务账册资料不仅缺失严重,而且存在记账凭证不规范的情形,并且,这些记账凭证也不能体现陈金交收取的工程款是否有进入公司账户并用于公司的经营开支,根本无法证明福建易达公司的财产独立于陈金交个人财产,福建易达公司具有独立法人人格的事实。与此同时,陈金交提供的福建易达公司2013年和2014年1-3月的《审计报告书》显示,福建易达公司的资产从2012年的565.0538万元到2013年的650.0215万元再到2014年3月底的14.4125万元,变化巨大。但对于2014年福建易达公司资产锐减的事实,陈金交目前所能提供的记账凭证全部都是收款收据,未附相关款项支出凭证,仅凭上述收款收据也无法证明福建易达公司的资产是如何合理损耗的。鉴于福建易达公司存在财务账簿缺失、财务管理混乱、公司资产流向不明等情况,并造成佳亿公司对福建易达公司债权至今无法得到清偿,佳亿公司主张陈金交、陈金朝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理由成立,法院据此判令陈金交、陈金朝对福建易达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裁判要旨


    对于不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公司股东与公司财务人格混同的举证责任原则上应当由公司债权人承担,但公司债权人能够提供初步证据证明股东滥用公司独立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法院可确定该举证责任由公司股东承担。股东未对公司款项汇入个人账户作出合理解释,应当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个人财产,否则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实务经验总结


    前事不忘、后事之师。


    一、对于公司的股东而言,哪怕是个人独资公司的股东、或者是家族企业的股东,也不要误以为没有其他股东的约束和监督,就可以将公司收入或财产直接转入个人账户,否则很可能被认定为个人财产未与公司财产独立,因而股东个人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需谨慎,因为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需证明股东财产与公司财产未混同;而对于其他类型的公司,债权人有义务证明股东财产与公司财产发生了混同。




法律规定


《公司法》 


    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六十三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判决书中“本院认为”就该问题的论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的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本案中,易达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佳亿公司要求陈金交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依据是认为作为股东的陈金交滥用公司的独立人格和有限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对股东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作了明确的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行为主要包括两类:一是利用公司法人格规避合同或法律义务的行为,二是公司法人格形骸化的行为。


    本案中,佳亿公司举证证明易达公司与其法定代表人陈金交存在财务混同的情形,从而导致易达公司人格形骸化,丧失独立人格。佳亿公司提供了2012年1月10日、2012年1月20日该公司将钢结构工程款汇至易达公司法定代表人陈金交个人账户的汇款凭证和陈金交个人出具的《收条》为证。陈金交确认上述两笔款项是易达公司的工程款,但其未对该笔工程款为何汇入其个人账户作出合理解释,也未对该笔款项的去向作出说明。上述事实足以让人对福建易达公司与陈金交财产是否相互独立产生合理怀疑。此种情况下,陈金交作为福建易达公司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完全有可能也有义务对福建易达公司是独立法人、拥有独立财产,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承担举证责任。但从陈金交一审提供的证据材料看,福建易达公司的财务账册资料不仅缺失严重(福建易达公司目前仅存2013年和2014年1-3月的记账凭证,2013年以前和2014年4月之后公司的财务账簿资料,陈金交均以公司搬迁遗失为由未予提供),而且存在记账凭证不规范的情形,并且,这些记账凭证也不能体现陈金交收取的工程款是否有进入公司账户并用于公司的经营开支,根本无法证明福建易达公司的财产独立于陈金交个人财产,福建易达公司具有独立法人人格的事实。


    与此同时,陈金交提供的福建易达公司2013年和2014年1-3月的《审计报告书》显示,福建易达公司的资产从2012年的565.0538万元到2013年的650.0215万元再到2014年3月底的14.4125万元,变化巨大。但对于2014年福建易达公司资产锐减的事实,陈金交目前所能提供的记账凭证全部都是收款收据,未附相关款项支出凭证,仅凭上述收款收据也无法证明福建易达公司的资产是如何合理损耗的。鉴于福建易达公司存在财务账簿缺失、财务管理混乱、公司资产流向不明等情况,并造成佳亿公司对福建易达公司债权至今无法得到清偿,本院认为,佳亿公司主张陈金交、陈金朝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理由成立,一审判令陈金交、陈金朝对福建易达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于法有据,本院予以维持。


案件来源:陈金交、佳亿(漳州)纸业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闽民终983号]







律师建议


企业家一定要把家庭财产与企业财产相隔离!!!


    从近几年接触高端客户多起真实案例的经验来看,中国高端客户大部分都是民营企业主(包括股东身份),他们在全身心投入到企业的经营管理中时,往往忽略一个重要问题,那就是家庭财富与企业经营之间需要设立一道防火墙。否则,很有可能会导致企业牵连家庭,最后连最基本的家庭财富失去保障。以下列举三种最常见的情形:


    一、个人帐户收取企业往来经营款,导致刑事、民事双重法律责任


    张老板拥有一幢商铺大楼,主要从事服装销售店铺出租管理生意,大约共有二百个经营小商铺租赁出去,他每月都有稳定的租金收入现金流。为了少开发票不交税,他便用女儿的名义在银行开个帐户,并通知部分不要发票的商户将租金直接支付到女儿的银行帐户中,几年累积下来,女儿的帐户共收租金过千万。


    但张老板没想到,后来女儿女婿闹离婚起诉到了法院,女婿向法官说妻子名下在银行还有千万存款,那是夫妻共同财产,坚决要求分割,而女儿告诉法官那是父亲公司的钱,不是自己的收入。


    如此一来,父亲借用女儿帐户收取企业往来经营款的行为被曝光在司法机关面前,如果法院发出司法建议书,或是女婿一气之下到税务机关举报,那么张老板将面临偷逃税的刑事责任,同时企业也面临债务偿还将由股东个人家庭承担连带责任的严重后果。



    二、企业融资由股东个人或家庭承担无限连带担保责任,引发家财赔光后果


    民营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往往需要寻找资金支持,向银行或小微贷款公司借款是极为常见的,许多企业家在签订抵押借款合同时,都可能会面临借款方要求,不仅企业大股东签字承担连带担保责任,还要求股东配偶到场也一并签字。这是一种比较严厉的附加条件。而且我们发现有的企业中大股东这样做了,可是小股东却拒绝承担这样的风险。


    如果企业在融资过程中,股东及配偶轻易在借款合同中承诺将来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那么将来如果企业还款还不上,债权人也就是出借人是有权起诉到法院,直接冻结股东家庭中的所有财产的。如果企业家在借款时被迫要承担连带责任的话,在借款前一定要提前采取一些防护手段,以应对不利情形的发生。


    三、家庭财富无条件的为企业“输血”,导致企业一旦出现风险,则家财尽失。


    在与企业主经常打交道的过程中,发现他们有一个共同特点,就是对企业爱惜如子,一旦企业缺钱,则毫不犹豫的将家庭财产奉献给企业,为企业增资输血。我们且不管家庭财产以什么样的形式入到企业财务帐上去的,但目前看到的案例来说也是令人叹息。


    一位企业主与几个股东商量后,计划将企业扩大生产规模,因资金不够,他与妻子商议将家庭存款两千万全部输送给了企业,但企业在扩大生产规模后却遇到外贸订单急速减少的市场变化,企业不得不将部分厂房车间关闭,恶性循环的结果导致企业将部分资产转卖还债,但优先偿还的是银行借款和员工工资,最后家庭输送出去的两千万当然也要不回来了。


    我们的境内财税师,每年帮好几个企业作清算时都会看到,企业不得已清算终止时,已经投入进去的家庭财产悉数败光。这对企业主的家庭来说,不异于重大打击。所以,建议企业主平常需要给家庭预留“一块自留地”,以确保企业不幸遇到意外困难时,家庭成员的生活还有个基本保障。


    当然,家业企业不分还有很多种表现,比如用企业资金购买家庭财产(尤其是不动产)、家族成员之间不同公司发生关联交易、企业股东分红为避税采取股东借款的财务处理、企业虚假出资或抽逃注册资本等等。一旦企业主忽略风险,未来可能会发生刑事坐牢责任、民事债务责任、行政处罚责任三重后果。


防范措施


    在实践工作中,我们总结了如下的防范措施:企业治理法律风险制度体系的设立、企业财务制度的规范、家庭财富提前传承、家族信托工具的运用、银行资金池的独立配备、人寿保险合同当事人架构设计、夫妻财产约定运用、资产代持的安排、移民及境外资产的布局等应对技巧。


    最后,想说的是,无论我们的企业家们多么忙碌,都应该静下心来,与爱人一起商量商量,为家庭财富构筑一道防火墙,以保障家业永续,财富传承!


本文来源:审判、法客帝国、唐青林 李舒  李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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