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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赔偿怎么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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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0-07-22 08:46:45

根据我国现行《侵权责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向受害者支付赔偿金。接下来就让小邦邦为你介绍一般性人身损害赔偿的赔偿项目,以及计算标准。


01


医疗费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


计算标准:按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


注意: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可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


    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02


误工费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


计算标准:根据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按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不能证明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注意: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03


交通费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


计算标准: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陪护人员就医或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注意:应以正式票据为凭。





04


护理费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


计算标准:护理人员有收入则参照误工费计算,无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则按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


注意: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若不能恢复,则期限最长不超过20年。






05


住院伙食补助费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


计算标准: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





06


营养费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


计算标准: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07


残疾赔偿金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


计算标准:


城镇居民:


1. ≦60周岁(含60):40975.1(省)/46739(莞)x 20 x伤残等级系数


2. 60-75周岁:40975.1(省)/46739(莞)x [20 -(实际年龄-60)]x伤残等级系数


3. >75周岁(含75):40975.1(省)/46739(莞)x 5 x伤残等级系数


农村居民:


1. ≦60周岁(含60):15779.7(省)/29078(莞)x 20 x伤残等级系数


2. 60-75周岁:15779.7(省)/29078(莞)x [20 -(实际年龄-60)]x伤残等级系数


3. >75周岁(含75):15779.7(省)/29078(莞)x 5 x伤残等级系数



注意:


1、(省)表示广东省数额标准,(莞)代表东莞市数额标准


2、司法实践中计算公式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X 20 X 伤残等级系数。


例如:未满60周岁,一级伤残的:40975.1x20x100%=819502.


3、数据来源于2017年广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2017东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公报。





08


残疾生活辅助具费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


计算标准:


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






09


死亡赔偿金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


计算标准:


城镇居民:


1. ≦60周岁(含60):40975.1(省)x20=819502 /46739(莞)x20=934780


2.60-75周岁:40975.1(省)/46739(莞)x [20 -(实际年龄-60)]


3.75周岁(含75):40975.1(省)/46739(莞)x 5


农村居民:


1≦.60周岁(含60):15779.7(省)/29078(莞)x 20


2.60-75周岁:15779.7(省)/29078(莞)x [20 -(实际年龄-60)]


3.>75周岁(含75):15779.7(省)/29078(莞)x 5


注意:


1、(省)表示广东省数额标准,(莞)代表东莞市数额标准


2、数据来源于2017年广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2017东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公报。





10


被扶养人生活费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


计算标准:


城镇居民:


1. 未成年人:30197.9(省)/32498(莞)X(18-实际年龄)


2. 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30197.9(省)/32498(莞)X 20


3. 60周岁以上(含60):30197.9(省)/32498(莞)X 20


4. 60-75周岁:30197.9(省)/32498(莞)x [20 -(实际年龄-60)]


5. >75周岁(含75):30197.9(省)/32498(莞)x 5


农村居民:


1. 60周岁以上(含60):13199.6(省)/23090(莞)X 20


2. 60-75周岁:13199.6(省)/23090(莞)x [20 -(实际年龄-60)]


3. >75周岁(含75):13199.6(省)/23090(莞)x 5


注意:


1、(省)表示广东省数额标准,(莞)代表东莞市数额标准


2、数据来源于2017年广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2017东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公报。





11


丧葬费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


计算标准:4454 (莞)X 6=26724


注意:


1、(莞)代表东莞市数额标准



2、数据来源于东莞社保局《关于2017年度我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有关问题的说明》





12


住宿费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计算标准:


一般以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住宿标准为标准进行计算,并且应以实际支出的合理费用为限





13


其他合理费用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内容包括: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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