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中途离职,单位是否应支付年终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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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22 08:51:33
又到年关,每年此时都是跳槽的高峰期,劳动者选择此时跳槽的一个重要原因是:许多企业在春节前发放年终奖金。那么,如果劳动者在发放年终奖之前离职,单位是否应当支付给已离职员工年终奖呢?本期小邦邦聚焦这一热点问题,整理了相关法律依据、案例、观点,供各位看官参考。
法律依据
1、《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
第四条 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
(一)计时工资;
(二)计件工资;
(三)奖金;
(四)津贴和补贴;
(五)加班加点工资;
(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第七条 奖金是指支付给职工的超额劳动报酬和增收节支的劳动报酬。包括:
(一)生产奖;
(二)节约奖;
(三)劳动竞赛奖;
(四)机关、事业单位的奖励工资;
(五)其他奖金。
2、《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
关于奖金的范围
(一)生产(业务)奖包括超产奖、质量奖、安全(无事故)奖、考核各项经济指标的综合奖、提前竣工奖、外轮速遣奖、年终奖(劳动分红)等。
(二)节约奖包括各种动力、燃料、原材料等节约奖。
(三)劳动竞赛奖包括发给劳动模范、先进个人的各种奖金和实物奖励。
(四)其他奖金包括从兼课酬金和业余医疗卫生服务收入提成中支付的奖金等。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八条 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劳动者请求优先适用合同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相关案例
案例一:单位与员工约定部分工资作为年终奖在年底发放的,单位应支付该部分年终奖——福州新概念培训学校、厦门市湖里区新概念培训中心与杨淑琴劳动争议上诉案
案例要旨: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与员工约定年薪中的一部分作为年终奖在年底发放,在单位的规章制度中又规定员工提前离职的不予发放年终奖,由于该部分年终奖属于劳动者应得的工资的范畴,单位有支付该部分工资的法定义务,规章制度针对该部分的规定因免除用人单位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应认定为无效。
案号:(2014)厦民终字第375号
审理法院: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2014-12-24
案例二:用人单位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与后制定的单位规章制度矛盾时,优先适用劳动合同的约定——上海欧区爱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张涛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案例要旨: 用人单位与员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有关年终奖的发放条件,但之后在单位规章制度中又制定了员工离职不享受年终奖的条款,劳动者主张适用劳动合同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年终奖的,法院应予支持。
案号:(2015)沪二中民三(民)终字第979号
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2015-10-13
案例三:年终奖纠纷的举证责任分配及证明标准——伍某诉某集团公司克扣年终奖纠纷案
案例要旨:劳动者对是否存在发放年终奖的事实负举证责任,劳动者已提出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有发放年终奖的规定,用人单位拒不提交有关年终奖发放的资料,应推定劳动者年终奖存在的主张成立。劳动者是否有资格获得年终奖及获得的数额,应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司法·应用》2007年第5期
案例四:用人单位与员工在工资协议中约定提前离职不发放年终奖的条款有效——邸建凯诉北京恒都律师事务所劳动争议案
案例要旨:年终奖的发放属于企业自主经营的范围,劳动法对此没有强制性规定。用人单位与员工就年终奖的发放在工资协议中有明确约定的,该约定有效,双方应遵守该约定。
案号:(2015)高民申字第02898号
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2016-02-17
案例五:用人单位在员工手册中对十三薪及绩效奖金的发放条件作出明确规定,劳动者也签字认可的,该规定有效——王扣凤与无锡宜必思酒店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用人单位在员工手册中制定了有关十三薪及绩效奖金的发放条件,并对劳动者做了相关培训和公示,劳动者也签字认可的,由于此部分内容不属于法律强制性规定,属于企业经营自主权的范畴,劳动者应受单位制定的发放条件的约束。
案号:(2014)苏审三民申字第00928号
审理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2015-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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