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格混同的关联公司合并破产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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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22 08:54:26
市场中存在一种公司,其在表面上看是多个公司,但实质上是一个公司。若债权人遭遇该类人格混同的关联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可否申请合并破产呢?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闽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辰达科技投资有限公司、上海元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全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天纪和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合并破产清算案
2005年7月8日,闽发证券因严重违法违规经营被中国证监会取消了闽发证券的证券业务许可资格,责令关闭。截至2008年7月18日,闽发证券已资不抵债,账面净资产为-6999849258.09元。
上海元盛、上海全盛、北京辰达、深圳天纪和源均是闽发证券为逃避监管,借用他人名义设立的重要关联公司,其注册资本来源于闽发证券,经营场所与闽发证券的分支机构相同。四家关联公司名下的资产主要为根据闽发证券的安排开展证券自营业务形成的股票,公司的基本负债系因与闽发证券资金往来而形成。四家关联公司与闽发证券在资产和管理上严重混同,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是闽发证券从事违法违规经营活动的工具。经清查审计,截止2008年7月18日,四家关联公司在账面上均资不抵债。
申请人闽发证券清算组于2008年7月5日以被申请人闽发证券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向福州中院申请宣告闽发证券破产还债,并申请将上海元盛、上海全盛、北京辰达、深圳天纪和源纳四家关联企业纳入闽发证券破产清算程序,合并清算。
2008年10月28日,福州中院裁定宣告闽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破产,并宣告上海元盛、上海全盛、北京辰达、深圳天纪和源与闽发证券合并破产。
法院判决
法人之独立首先在于意思之独立,能独立自主地为意思表示,开展民事活动。然而,北京辰达和深圳天纪和源分别与闽发证券北京管理总部和深圳中兴路营业部的人员发生混同;上海元盛和上海全盛虽然有独立的工作人员,但公司的实际控制权掌握在闽发证券上海管理总部,因此,四家关联公司对外的行为受制于闽发证券,不具有独立作出意思表示的能力。
法人之独立关键在于法人财产之独立,法人可以其独立支配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而四家关联公司全部的经营活动是配合闽发证券违规开展证券业务,此外并无其他的独立经营活动,公司无经营收益。四家关联公司的资产的唯一来源是股东出资,均实际来源于闽发证券,并且出资所形成的公司资产也均由闽发证券实际控制使用。因此,四家关联公司没有可以独立支配的财产,不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物质基础。
综上所述,闽发证券因违法违规经营,扰乱证券市场秩序,造成巨额亏损,损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其资产明显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应当宣告破产,依法清算偿债。四家关联公司由闽发证券出资设立,与闽发证券在管理上和资产上严重混同,无独立的公司法人人格,是闽发证券逃避监管,违法违规开展账外经营的工具,应当与闽发证券一并破产,合并清算。
小结
一、破产申请人可对人格混同的关联企业,向法院申请合并破产。但合并破产需要以各关联企业人格混同,且均已满足资不抵债或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破产条件。对于人格混同,可在人员、场所、资产、负债、管理五个方面进行证明;重点关注公司人格是否独立,是否可以独立作出意思表示,财产是否独立,是否有独立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对于是否满足破产条件,可以参照各关联企业的净资产是否为负。
二、债务人在运营过程中,也要注意设置防火墙,明确划清关联企业间人员、场所、业务、财产、管理的分界线,以免被认定为人格混同,在满足破产条件时被破产申请人“一锅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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