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会“不作为”,使工商登记的法定代表人与股东任命的法定代表人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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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法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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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22 09:00:39
股东身份的确认在股东名册与工商登记中不一致时,适用“内外有别”的原则,那么对于法定代表人的确认,是否也适用该原则呢?通过最高院的案例来了解一下。
案情简介
大拇指公司是由环保科技公司设立的全资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为田恒。2008年大拇指公司决定增资,环保科技公司仅履行了部分增资义务。
2012年3月,环保科技公司作出决定,将大拇指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变更为保国武,但未办理工商登记。
上述股东决定作出后,大拇指公司的董事会未予执行,而是在2012年12月将大拇指公司工商登记的法定代表人由田恒变更为洪臻。
大拇指公司工商登记的法定代表人洪臻以大拇指公司名义提起诉讼,要求环保科技公司履行出资义务,缴纳增资款4500万;环保科技公司任命的法定代表人保国武提交撤诉申请。
福建高院一审支持了大拇指公司的诉讼请求。环保科技公司不服,认为保国武作出的撤诉申请才是大拇指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向最高院上诉。最高院改判:支持环保科技公司的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驳回大拇指公司的起诉。
最高院的判决理由
在工商登记的法定代表人与股东任命的代表人不一致时,根据对内、对外的不同,其效力不同。
工商登记的法定代表人对外具有公示效力,如果涉及公司以外的第三人因公司代表权而产生的外部争议,应以工商登记为准。
而对于公司与股东之间因法定代表人任免产生的内部争议,则应以有效的股东会任免决议为准,并在公司内部产生法定代表人变更的法律效果。
本案董事会与股东的内部争议,不涉及公司以外第三人的利益,环保科技公司作为大拇指公司的唯一股东,其作出的任命大拇指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决议对大拇指公司具有拘束力。环保公司任命的法定代表人的撤诉行为是大拇指公司真实的意思表示。
总结
☑ 及时登记,避免争议。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不及时变更登记,将会导致股东会任免的法定代表人与工商登记的法定代表人不一致,引发有关公司代理权、行为效力等的争议。
☑ 内外不同,效力有别。当股东会任免的法定代表人与工商登记的法定代表人人不一致,如果涉及公司以外的第三人因公司代表权而产生的外部争议,由于工商登记的法定代表人对外具有公示效力,应以工商登记为准。
☑ 对于公司与股东之间因法定代表人任免产生的内部争议,则应以有效的股东会任免决议为准,并在公司内部产生法定代表人变更的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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