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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藏转移财产达两万元即可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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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0-07-22 09:08:34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9月25日召开“广东法院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新闻发布会,通报近期广东办理拒执犯罪案件的基本情况以及典型案例。



    广东省高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联合制定的《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的规范指引》(下称“《规范指引》”)于9月11日下发,近日也开始正式实施,这明确了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损毁财产个人达2万元、单位达20万元即可达到刑事立案标准。





(图片来源: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发布失信人名单22万人次


    在新闻发布会上,广东省高院副院长杨正根介绍,近三年,广东省法院每年受理和执结案件数均排名全国第一,总量约占全国的1/10。其中2016年全省执结案件43.4万件,2017年执结案件62.04万件,2018年1-8月执结案件41.19万件。


    截至今年8月份,全省执行案件的整体执结率为81.56%,执行到位金额2112.73亿元。杨正根认为,目前广东省法院在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上,已取得了实质性的成果。


    据了解,今年1月至8月,全省法院发布失信人名单21.9万人次,对69.5万失信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乘坐飞机和高铁等措施,采取罚款措施2279件、拘留4395人、限制出境1799人,以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或妨害公务罪)向公安机关移送追究刑事责任294件,目前已判决100件,共139名失信人受到刑事处罚。法院通过上述各项惩戒措施,促使5.8万人按法院生效裁判履行了义务。


    为此,杨正根敦促失信被执行人,要自觉履行好法院裁判,恢复自己的信用等级,任何规避、妨碍和抗拒执行的人,都将在社会活动中处处受限、寸步难行甚至可能付出自由的代价。




低价转让财产小心获罪


    为依法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规范相关执法、司法工作,广东公检法机关于今年9月11日联合制定了《规范指引》,并向全省各级法院、检察院,市、县公安局印发。


    《规范指引》明确了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个人达到2万元、单位达到20万元以上,或者以低于市场价格50%以上转让财产、无偿转让财产,致使法院生效裁判无法执行等13种情况,属于刑法规定的“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将构成犯罪并处以刑罚。这意味着个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2万元以上,单位达到20万元以上即可达到刑事立案。


    根据《规范指引》,有证据证明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法院将会把案件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侦查、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对于符合自诉条件的,申请执行人也可以向法院直接提起自诉,通过放宽自诉案件的“入口”,为申请执行人提供更顺畅的救济渠道。


    除此之外,《规范指引》还明确,在侦查、审查起诉以及一审判决前等阶段,被告人履行全部或部分执行义务的,可以撤销案件、免于起诉或者酌情从宽处罚。对于拒不执行支付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的,可以酌情从重处罚。


    杨正根表示,《规范指引》为广东省办理拒执犯罪案件提供了明确、统一的标准和指引,完善了公、检、法三机关工作联动机制,凝聚起打击拒执犯罪的合力,将进一步提高司法效率。




大力惩戒抗拒执行行为


    目前,广东省还存在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行为,为此,广东省高院发布《关于敦促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通告》,今年8至10月全省法院将广泛开展“南粤执行风暴”专项活动,依法穷尽执行措施,加大对各种抗拒执行行为的惩戒力度,集中宣判一批拒执犯罪,集中拘留一批失信被执行人,集中开展执行标的腾退、清场行动。


    《通告》内容显示,凡在广东省三级法院立案执行的被执行人,应当依法书面如实报告财产情况。对拒绝报告或虚假报告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将依法予以罚款、拘留。仍不如实报告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处罚。


    凡在广东省三级法院有未结债务的被执行人,应当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对未自觉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消费名单,限制乘坐飞机、列车软卧、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消费行为;符合相关规定的,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采取公开曝光、限制贷款、限制出国(境)、限制不动产交易、限制担任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联合信用惩戒措施。




典型案例一


   运货受伤致二级伤残,雇主9年未赔偿回家建房被抓


   2008年2月29日,广东兴宁市的曾某金临时雇请唐某明一起驾驶三轮摩托车运载货物,途中唐某明从摩托车上跌落,脑部受伤造成二级伤残。


    唐某明将曾某金诉至兴宁法院,要求曾某金赔偿其治疗费用,兴宁法院作出民事判决,责令曾某金赔偿唐某明治疗费用共计213267.37元。


    判决生效后,曾某金拒不履行,为此唐某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干警多次上门,但曾某金均故意避而不见,法院将曾某金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冻结其银行账号并扣划其存款、拍卖其摩托车共得款5300余元,但对于受害人家庭来说仍是“杯水车薪”。


    曾某金却通过隐姓埋名外出做工,在老家与外地之间往返,与执行人员“打起了游击”。事隔九年后(2017年),曾某金回到老家盖起楼房,执行法院得知后立马再次上门执行。在遭到曾某金明确拒绝后,法院将其涉嫌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线索移送给公安部门立案侦查。2017年9月12日,曾某金被传唤到案并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2018年年初,兴宁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罪,依法判处曾某金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







典型案例二




    公安机关未立案,当事人可提起刑事自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  第二款  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马菲菲与张呈系夫妻,仅其夫妻二人共同出资注册设立了福源公司,并由马菲菲任法人代表,基于其法人机关意思的一致性,实质上福源公司等同于一人公司。马菲菲、张呈在经营福源公司期间更应恪守公司法规范,严格界限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的区分,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侵害公司债权人利益,否则即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中,马菲菲作为福源公司的股东亦即法定代表人,收取了福源公司在鲍德公司的应收账款后,应当将该款项转入福源公司的账户用于公司经营,但该款项实际未曾进入福源公司的账户,即应由此合理怀疑马菲菲夫妻作为公司股东挪用了该笔款项是否实际用于福源公司经营做出正当解释,即应据此认定马菲菲夫妻系将福源公司财产与其个人财产混同使用。


    从马菲菲代福源公司收款过程的表面证据看,其代福源公司收取了鲍德公司未经向福源公司背书的汇票,虽其称已将此汇票亦未背书即交给了福源公司的债权人以清偿公司债务,但与该汇票已由鲍德公司直接背书给天工砼业公司的表面事实相悖。马菲菲、张呈既主张天工砼业公司与福源公司无任何业务关系,又未能举证证明其已将该汇票交付天工砼业公司之外的福源公司的其他债权人的事实。


    据此应认定,马菲菲收取了福源公司的账款后非用于福源公司的经营目的,将福源公司的财产混同个人财产使用,使福源公司实质上财产不独立,从而人格亦不独立,系滥用福源公司独立法人人格的行为,使福源公司实质上不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财产,从而侵害了该公司的债权人即本案马千里公司的合法权益,依法应当就福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马菲菲、张呈作为夫妻股东共同经营福源公司,马菲菲的行为应由其夫妻二人共同承担法律后果。


综上,马千里公司关于马菲菲、张呈存在与福源公司财产混同的情形,应当对福源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主张,证据确实充分,理由正当,依法应予采纳。


    法院经审理后最终判决马菲菲、张呈就福源公司由****号民事判决确定对马千里公司所负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本文来源:来源/ 新快报 广东高院 记者/何生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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