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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常见的书写错误,你中了吗?

  • 中法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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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0-07-22 09:09:37

  借条不是简单写几行字就可以了,借条应该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且能够作为证据保护当事者的利益。


    那么,怎样书写一张借条才能规避其中的法律风险,维护自身权益呢?小邦邦将为大家一一示范。





 借条不规范几种常见情形


打借条时故意写错名字




    案例:王某父子向朋友张宗祥借款20万元,并打下借条,约定一年后归还欠款及利息。想不到王某父子在借条署名时玩了个花招,故意将“张宗祥”写成“张宗样”。张宗祥当时也没有注意。到还款期后,张宗祥找到二人催要借款,谁知二人却以借条名字不是张宗祥为由不愿归还。无奈之下,张宗祥将王氏父子告到法院。尽管法院支持了张的主张,但张也因在接借条时的不注意付出了很大代价。



建议:打借条时不妨请借款人把身份证号写上去,这样即使借款名字书写潦草,也可以凭身份证号确定其人。




是己借款,非己写条




    案例:王某向张某借款10000元。在张某要求王某书写借条时,王某称到外面找纸和笔写借条,离开现场,不久返回,将借条交给张,张看借条数额无误,便将10000元交给王。后张向王索款时,王不认账。张无奈起诉法院,经法院委托有关部门鉴定笔迹,确认借条不是王所写。后经法院查证,王承认借款属实,借条是其找别人仿照自己笔迹所写。



建议:借条书写现场完成、不得离开视线




利用歧义




    案例:李某借周某100000元,向周某出具借条一份。一年后李某归还5000元,遂要求周某把原借条撕毁,其重新为周某出具借条一份:“李某借周某现金100000元,现还欠款5000元”。这里的“还”字既可以理解为“归还”,又可以解释为“尚欠”。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谁主张,谁举证”,周某不能举出其他证据证实李某仍欠其95000元,因而其权利不会得到保护。



建议:借条内容应反复阅读,不留歧义。




以“收”代“借”




    案例:李某向孙某借款7000元,为孙某出具条据一张:“收条,今收到孙某7000元”。孙某在向法院起诉后,李某在答辩时称,为孙某所打收条是孙某欠其7000元,由于孙给其写的借据丢失,因此为孙某搭写收条。类似的还有,“凭条,今收到某某元”。



建议:写清借款原因,“收”“借”分明。




财物不分




   案例:郑某给钱某代销芝麻油,在出具借据时,郑某写道:“今欠钱某芝麻油毛重800元。”这种偷“斤”换“元”的做法,使价值相差10倍有余。



建议:写明借款用途,事由列清。




自书借条




   案例:丁某向周某借款20000元,周某自己将借条写好,丁某看借款金额无误,遂在借条上签了名字。后周某持丁某所签名欠条起诉丁某归还借款120000元。丁某欲辩无言。后查明,周某在20000前面留了适当空隙,在丁某签名后便在后加了“1”。



建议:金额的阿拉伯数字后面追加汉字大写,谨防篡改。




两用借条




    案例:刘某向陈某借款18000元。出具借据一张:“借到现金18000元,刘某”。后刘某归还该款,陈某以借据丢失为由,为刘某出具收条一份。后第三人许某持刘某借条起诉要求偿还18000元。



建议:将借据遗失一事明确载明。




借条不写利息




   案例:李某与孙某商量借款10000元,约定利息为年息2%。在出具借据时李某写到:今借到孙某现金10000元。孙某考虑双方都是熟人,也没有坚持要求把利息写到借据上。后孙某以李某出具的借条起诉要求还本付息,人民法院审理后以合同法第211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视为不支付利息”的规定,驳回了孙某关于利息的诉讼请求。



建议:事先明确约定,并记载于借条之上。




正确的借条范本示范


借 条①


    为购买房屋②,现收到③小明④(身份证号:234567…0898)⑤以现金⑥出借的¥80000.00元(人民币捌万元整)⑦,借期陆个月⑧,月利率2%(百之贰)⑨,贰零壹陆年拾贰月捌日到期时本息一并还清。如到期未还清,愿承担小明通过诉讼等方式追讨借款所支付的律师费、诉讼费、公告费、保函费、保全费等其他费用⑩。若因本借款发生争议,由XX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管辖⑪。


    立此为据⑫。


借款人:小红⑬


(身份证号:3502.....)


XX年XX月XX日⑭


 


备  注:借款人确认以    省    市    区 地址作为相关通知及诉讼等材料送达地址;若发生地址变更,应立即向出借人书面提供新的送达地址,未书面告知借款人的,相关通知及诉讼材料送达前述确认的地址即视为送达。⑮。




使用说明


① 标题表明了该条据的性质,既防止借条持有者在借条正文上方添加内容,也防止借条持有者将借条篡改为数页合同的最后一页。标题应书写在纸张顶部,标题和借条正文间不留空行,理由同前。另外,由于发生过恶意借款人用褪色笔书写借条的案例,因此书写借条时由出借人提供签字笔更为妥当;借条由借款人全文手写较为妥当。


 


② “为……”表明借款的用途,以免一旦发生诉讼后借款人提出该笔借款系赌债、分手费等抗辩。另外,书写借条正文时应注意左右尽量靠近纸张边缘,不要留出太多空白,以防借条持有人添加内容。


 


③ 在民间借贷中,通常借条中写明“今借到某某多少元”即表示所借款项已经实际交付,但若发生纠纷,借款人主张虽出具借条但未实际收到款项仍极为常见,为进一步避免此种诉讼风险,本范本采取了“现收到某某出借的多少元”此种较不常见的表述,但更加强调款项已经实际交付。


 


④ 此处写出借人姓名的全名。名字中的字有同音的多种写法的,应与身份证上记载的名字一致,最好留存一份身份证复印件。


 


⑤ 出借人的姓名后应附身份证号码,因为同名同姓的人不在少数,而身份证号是唯一的,以避免之后就出借人是谁发生争议,此种做法可以规避前述借款人故意写错姓名的风险。


 


⑥ “现金”表明出借的方式,如果并非现金而系银行转账,则应将此处的“现金”替换表述为“银行转账”,同时应保留银行转账凭据。金额较大的借款,建议采用银行转账方式,以免嗣后发生诉讼时就是否实际交付款项发生争议;以转账方式进行的,建议备注借款本金。


 


⑦ 金额应既写阿拉伯数字,也写大写数字,以避免之后就是否篡改发生争议;同时建议币种也要写明。


 


⑧ 借期必须明确,以免因何时还款发生争议;借期也要大写,防止借款持有者随意更改借期。(注意:2017年10月1日施行的民法总则规定诉讼时效为三年,应避免超过诉讼时效)


 


⑨ 利率应写清是年利率或月利率,同样也要附大写,理由同前。同时,应注意截至目前(法院可支持最高的利息为年利率24%)。另外,民间也常将利率表述为“月息几分”,如“月息两分”,就是指“月利率2%”,但为了避免争议,利率应尽量采用“年/月百分比”予以表述(小编提醒:民间借贷中,“若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或约定不明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若借贷双方约定了利息,且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⑩ 诉讼费由败诉方承担(按比例承担),律师费、公告费、保函费、保全费等其他费用若无约定,则由原告(出借人)承担;为此,建议将上述费用约定清楚(在知识产权类、第三人撤销之诉等案件中律师费法定由败诉方承担)。


 


⑪ 作为管辖法院,为避免到时借款人携款潜逃,无处可寻,导致需去借款人户籍所在地提起诉讼,从而增加成本的,建议将管辖法院约定为出借人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有管辖权的法院。


 


⑫ “立此为据”作为借条正文的收尾,以免借条持有者在借条正文末尾添加内容,同时借条正文和借款人签字之间不留空行,理由同前。


 


⑬ 借款人的姓名应写全名并附身份证号,理由同前。同时应由借款人在手写的名字上摁手印,否则一旦发生诉讼,就借条是否是借款人书写发生争议时,字迹鉴定的费用不菲,而且也不是每张借条上的字迹都具备可鉴定条件。


 


⑭ 该日期应为所借款项实际支付的日期,并应大写,理由同前。借条末尾日期以下的空白纸张最好裁掉,理由同前。另外,借条书写中有涂改时,至少应要求借款人在涂改处摁手印,但若要求借款人重新书写无涂改的借条则更为妥当。借条书写完成后,为防篡改,借款人可用手机拍照留存,进一步的措施是借款人复印一份留存,并请出借人签注“该借条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⑮ 送达难一直都是令原告、法院头疼的事,为防止出现送达难问题,结合最新司法解释的规定,专门设计该条款,届时法院可根据该规定依法送达相关材料,直接避免进入公告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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