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劝阻酒后驾驶致死,同饮者须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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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法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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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22 09:12:18
中秋佳节将至,亲朋好友少不了聚会喝酒,小酌能怡情,但酩酊大醉导致意外事故发生的,不仅饮酒者本身需要付出代价,共饮人可能也要对此担责。
案情回顾
一、2017年6月15日晚,包某、张某、陈某鸿、钟某、江某等10人相聚喝酒至凌晨1时许,陈某鸿等陆续回家。此时,包某已明显处于酒醉状态,却仍然骑摩托离开。行至步行街北侧入口路段时,包某摩托车碰到步行街用于隔离步行街与人民路的大理石石礅,头部撞击在石礅上,大量出血。包某受伤后,被送至医院急救,因伤势严重经抢救无效死亡。
二、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本事故系当事人包某一方违法过错行为所导致发生,包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三、事故发生后,包某父母将共同饮酒的9人告上法院。
法院判决
一、包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意识到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具有高度危险性,过于自信放任事故发生,造成肇事死亡结果,包某对损害事实和损害后果的发生具有明显过错,应对损害承担主要过错责任,确定包某自行承担90%的责任。
二、其他9名共同饮酒者,应当意识到酒后驾驶摩托车是一项危险活动,而未对包某进行劝阻、提醒、制止或护送,违反善良风俗和道德要求,具有一定的过错,应承担包某父母损失的10%的责任。
三、据此,法院依法判决9人共同赔偿包某的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等合计损失的10%即35258.64元,和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与此案相类似案例的还有
林刚和吴辉是朋友。一年前的一天,林刚在吴辉家喝酒。当时夜已深,吴辉打电话约朋友方强来接他和林刚。随后,林刚几人乘车出行,当行经一段山崖路时,林刚下车方便时不慎滑落山崖掉进水里,溺水身亡。
事发后,林刚家人要求吴辉和方强承担死亡赔偿金等共计十万余元。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后,在法官调解下,方强和吴辉与死者家属和解,共同给付死者家属赔偿款6万元。
一、酒后坠崖身亡,酒友担责
培训机构负责人陈某在米东区某饭店设饭局,宴请周某、孟某等8人。周某不胜酒力酒醉不醒,次日早晨,周某被发现因酒精中毒死亡。
周某家人随后将该培训机构及参加饭局的7人全告上法庭,要求共同赔偿周某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共计11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定,周某作为成年人,对酒精中毒死亡负主要责任,应承担赔偿责任的70%。组织饭局者陈某承担20%的责任,其余6名参与人共同承担剩余10%的责任,共计赔偿周某各项费用3.5万余元。
二、男子醉酒死亡,同饮者赔偿
总结
聚会喝酒,这些行为都要承担法律责任!
1. 强迫性劝酒,比如用“不喝不够朋友”等语言刺激对方喝酒,或在对方已喝醉意识不清没有自制力的情况下,仍劝其喝酒的行为。
2. 明知对方不能喝酒仍劝其饮酒,比如明知对方身体状况,仍劝其饮酒诱发疾病等。
3. 未将醉酒者安全护送,如饮酒者已失去或即将失去对自己的控制能力,神志不清无法支配自身行为时,酒友没有将其送至医院或安全送回家中。
4. 酒后驾车未劝阻导致发生车祸等损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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