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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劳动合同,讲究的就是一个及时!

  • 中法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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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0-07-22 09:20:11

一、企业要及时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0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由此可见,企业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必须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时间必须是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劳动关系的建立时间是自用工之日起建立,但不一定是签订劳动合同之日。


       但是,如果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将面临两方面的风险: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不满一年的,应按超过的时间按月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双倍工资的支付时间最高不超过11个月;


(2)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满一年的,则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二、企业要及时与不愿意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


       如果劳动者不愿意及时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该如何处理?


       在这种情况下,许多用人单位往往让劳动者签署一份自愿不签订劳动合同,并放弃不签订劳动合同所享有的所有权利的承诺书。但此做法并不能帮助用人单位规避存在的风险,因为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依法缴纳社保费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并不属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协商的内容。


       因此,如果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仍然不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与拒签劳动合同但仍要求保持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此种情况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还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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