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注意这点,股东有限责任有可能会变成无限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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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法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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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07 21:13:46
股东有限责任是公司法的基本原则。股东承担有限责任可以鼓励市场经济的发展,消除人们设立公司的后顾之忧。但在一些特殊情况下, 如果机械地适用股东有限责任原则, 股东有可能对公司债务会承担连带责任。企业法律顾问就找中法邦,免费咨询债务的法律问题。
风险识别
一、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突破股东有限责任原则
《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 逃避债务, 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 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实践中比较常见的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现象, 是股东将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相混同。例如, 股东将公司的资金归自己使用, 此时可以对公司的“人格”予以否认, 由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在股东存在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情形时, 公司债权人很难提供确凿的证据证明股东存在上述行为。在司法实践中, 要求公司债权人至少应提供初步证据证明股东存在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情形。在债权人举出初步证据后, 公司股东要证明其不存在相关行为。否则将认定股东与公司存在混同, 股东将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一人有限公司股东须证明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独立, 否则突破股东有限责任规则
一人有限公司只有一个股东, 股东极有可能利用有限公司的封闭性特点,将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相混同, 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在出现股东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况下, 公司债权人很难举证证明股东将公司财产与其个人财产混同。
针对一人有限公司这一特殊情况, 我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个人的财产的, 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需要注意的是, 国有独资公司不适用上述规定。
风险控制
股东与公司人格混同主要表现为几种情况:
1、财产混同
如股东与公司的财产或账目混在一起,没有明确的界限,股东出资后又随意抽逃公司资本,股东随意支取公司资金供个人使用等。
2、组织机构混同
这种情况通常存在于法人股东与公司之间。组织机构混同,主要表现为公司之间董事的相互兼任以及总经理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统一命名和调配。
3、业务混同
这主要是指公司与股东(一般指法人股东)之间在经营业务、经营方式、交易方式、价格确定等方面存在混同现象,公司与股东经营相同业务,有时甚至存在货物由公司签收,股东使用后提出质量异议的情况。
因此,在实际操作中,一定需要避免以上几种情况的出现。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拥有独立财产并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本文参考资料
《公司股权实务全书》——彭胜锋、练武、李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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