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条存在的风险,您知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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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07 21:15:12
工资条是用人单位发给员工用于确认其工资构成的凭条,我国《工资支付暂行条例》第6条规定:用人单位可委托银行代发工资。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应向劳动者提供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用人单位通过银行代发工资的,则一般不要求员工在工资表上签名。《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六项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六)劳动报酬。”企业法律顾问就找中法邦,免费咨询工资发放的法律问题。
那么,用人单位不发工资条存在什么风险?工资条应包括什么内容?
一、员工对工资分配方案享有知情权。
《劳动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 第四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可见,对于用人单位制定的工资分配方案,员工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有权知道自己的工资构成和各种福利。比如,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劳动合同中必须具有关劳动报酬的条款,一般而言,劳动报酬条款主要包括工资分配制度、工资标准和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支付办法,加班、加点工资及津贴、补贴标准和奖金分配办法,工资调整办法,试用期及病、事假等期间的工资待遇,特殊情况下职工工资(生活费)支付办法,等等。用人单位制作的工资条,则需将劳动报酬项目体现出来,让员工能够清晰地了解到自己的工资结构和数额。
二、用人单位不发放工资条需承担法律责任。
一般来说,分为行政责任和侵权责任两种。关于行政责任,国家层面的法律法规并没有明确,但在一些地方性法规中则予以了明确。比如,《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五项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对用人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对其法定代表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五)未向劳动者本人提供其工资清单的。”同时,若用人单位不发放工资条,侵害了员工的知情权,员工可以向当地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举报,对员工造成损失的,应依照侵权责任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工资条应记录的内容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六条的规定,工资条所记录的内容应当包括支付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姓名以及签字。应该说,这一规定并没有特别细化,只是规定了工资条所记录内容的基本要求。
实践中,工资条所记录的内容,一般分为基本信息、加项、减项、实发工资四个部分。具体如下:
1.员工基本信息。一般包括姓名、工号、所在部门、职务或岗位、工资发放期间(如2019年9月份)、工资发放日期等。用人单位可以自定义工资支付周期,但每个月至少支付一次,非全日制员工每15日最少支付一次。《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用人单位按照工资支付周期发放工资时,应当同时发放与之相对应的工资条。
2.加项。又称收入项,记录的是员工在该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各项报酬,根据人力资源薪酬管理理论,劳动报酬直接基本薪酬和福利薪酬。前者主要包括基本工资(也称为底薪)、有薪假工资(一般包括法定节假日工资、年休假工资、婚丧病产假工资等)、岗位工资(或职务职级工资)、绩效工资、技术资格补贴(如学历补贴、职业资格补贴、职称补贴等)、工龄工资、加班工资等等。后者主要包括住房补贴、交通补贴、用餐补贴、话费补贴,以及各种奖金、津贴等等。加项之分称为应发工资。
3.减项。减项又称扣项,记录的是法律法规规定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费用,主要包括职工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以及其他应当扣除的项目,如住宿费、水电费等。所谓代扣代缴,指的是用人单位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代替政府相应的费用征缴机关从员工工资中扣除相关费用后,上缴至对应的征缴机关。《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五条规定, “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代扣劳动者工资:(一)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二)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应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三)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四)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
职工社会保险是指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俗称五险。2019年3月6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意见》(国办发〔2019〕10号),将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合并实施,生育保险基金并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统一征缴。至此,现在的职工社会保险由“五险”变成了“四险”。
关于社会保险费的扣减。其一,用人单位只可扣减员工个人承担部分,单位承担部分由则单位自行承担。其二,《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据此,用人单位只可扣减养老、失业、医疗(含生育)“三险”的费用,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承担,员工不需承担。
此外,用人单位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向员工支付工资的,全国大部分地区均没有规定不可从最低工资中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但是有些地区则不允许扣减这两项费用。比如,《安徽省最低工资规定》第十条第三项规定,“在确定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是否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时,下列项目不计入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三)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个人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4.实发工资。实发工资又称应得工资,即员工应实际得到的劳动报酬,实发工资是与应发工资相对应的概念。一般来说,应发工资减去扣项,所得之差即为实发工资。根据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将实发工资的数额以法定货币支付给员工,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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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D.
来源:子非鱼说劳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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