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医疗损害纠纷举证责任的一般要求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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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法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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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10 15:51:27
立法将医疗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界定为过错责任,因此,对于诊疗活动引起的纠纷,原则上应当由主张医疗机构的患方承担举证责任。该举证范围不仅包括损害后果、医疗行为主体和医疗行为过错,还需要对医疗行为过错与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具体到不同诉讼阶段,主张医疗机构需承担赔偿责任的原告需要作如下举证:
1、立案阶段需提供如下证据:
(1)确定原告起诉资格--起诉者与受害患者的身份关系,系本人亦或是近亲属;
(2)确定原告起诉所依据的侵权事实及对应被告--受害人所患疾病及对该疾病实施医疗行为的医疗机构;
(3)确定原告起诉标的额或启动司法鉴定的事实依据--接受医疗后发生了损害后果,包括明确的后遗症、已支出或必然要支出的额外费用。
2、审理阶段需提供如下证据:
(1)侵权行为客观存在--对医疗行为进行固定并对上述行为作出是否符合医疗规范及治疗常理的客观评价;
(2)损害后果客观存在--对患者接受医疗之前与接受医疗之后的客观状况,对比医疗的正常预期目标,对损害进行客观评价,并对具体经济损失进行评估;
(3)侵权行为与受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对存在过错的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原因力大小作出客观评估。
医疗损害纠纷举证责任的一般要求
二、医疗损害纠纷举证责任的倒置是怎样的?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了三种特殊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此时,医疗机构需要就其医疗错误或阻碍民事诉讼的行为承担举证责任倒置的法律后果。这三种特殊情况包括:
1、有违规治疗行为--医疗行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2、拒不履行证据保管的法定义务--隐匿、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3、实施妨碍调查的违法行为--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相关法条:
《侵权责任法》
第五十五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六条 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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