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损害责任举证责任和举证规则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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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10 16:03:56
一、医疗损害责任举证责任和举证规则是怎样的
首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第一条 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被告提出反诉,应当附有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第二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用大白话说,最基本的证据规则就是“谁主张谁举证”.
法律依据:
《侵权责任法》中关于责任形态认定的规则是这样的:
第六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七条 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 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 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九条 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说明《侵权责任法》对于侵权责任形态规定了一般过错责任(过错和因果关系缺一不可)、过错推定责任(满足一定条件下推定过错和因果关系存在)、无过错责任(不论有没有过错和因果关系均有责任)三种,并且规定了可以减责的情形。
医疗损害责任举证责任和举证规则
法律依据:
《侵权责任法》的“医疗损害责任”专章中如此规定:
第五十四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五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七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八条 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二、医疗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1、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诊疗行为
诊疗行为是医疗侵权责任产生的前提。诊疗行为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借助其医学知识、专业技术、仪器设备及药物等手段,为患者提供的紧急救治、检查、诊断、治疗、护理、保健、医疗美容以及为此服务的后勤和管理等维护患者生命健康所必需的活动的总和。
2、患者的损害
只有有损害才可能赔偿,没有损害则无赔偿。
3、诊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是指加害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引起与被引起关系。
4、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存在过错
过错责任原则是侵权责任法的主要归责原则,过错是指加害人的一种可归责的心理状态,表现为故意和过失两种形式,在医疗侵权中,主要指过失。医务人员是否存在过错,判断的标准是其是否达到了应当达到的注意义务。按照侵权责任法第57条之规定,如果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就构成过错。按照侵权责任法第58条的规定,有下列三种情形之一患者有损害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1)违法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规定的;
(2)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的;
(3)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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