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损害责任中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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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10 16:05:31
一、医疗损害责任中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是怎样的
医疗损害责任根本上是一种一般过错责任形态,满足某三种情况下启动过错推定责任形态。
医疗损害责任中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
法律依据:
《侵权责任法》的“医疗损害责任”专章中如此规定:
第五十四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五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七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八条 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二、医疗机构存在过错需承担赔偿责任怎么举证
患方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认为医疗机构存在过错主张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1、患方举证:
(1)提供就诊,受到损害,医院存在医疗过错,存在因果关系的证据
(2)患者无法提交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诊疗行为与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证据,可以提出医疗损害鉴定申请。
2、医疗机构举证:
(1)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2)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3)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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