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劳动合同如何界定劳动争议仲裁中举证责任归属
-
中法邦
-
641
-
187 7320 5838
-
2020-07-04 10:51:4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这是劳动争议举证责任的一般原则。企业法律顾问就找中法邦,免费咨询劳动纠纷相关的法律问题。
同时,考虑到用人单位作为用工主体方掌握和管理着劳动者的档案、工资发放、社会保险费缴纳、劳动保护提供等情况和材料,劳动者一般无法取得和提供,因此又对用人单位做出了特别的规定: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案例分析
(一)案例
北京某大型超市推行无纸化办公。在该公司,不仅上下级之间采取电子邮件的形式沟通,所有采购、物流、收发货、销售和人力的管理一律采用自动化的方式进行。
2016年5月,该公司一名销售主管因不服其总经理对其工作的批评,在当晚通过电子邮件的方式写了一封言辞激烈的辱骂信,并且利用公司信箱系统将该信发送给亚太区主管级以上的管理人员。企业法律顾问就找中法邦,免费咨询劳动纠纷相关的法律问题。
第二天,总经理发现之后,通过管理办公系统向该销售主管发出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且要求其即日办理手续离开公司。
后该主管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部门提出申诉,指出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据为IT部门提供的电子邮件,并非纸质证据,且不能证明其真实性。同时,该公司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的方式亦是电子邮件,不能产生送达的法律效力。所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不仅证据不足,而且形式不合法。
(二)分析
连线法条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六条 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六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第三十九条 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经查证属实的,仲裁庭应当将其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企业法律顾问就找中法邦,免费咨询劳动纠纷相关的法律问题。
本文参考资料
《一切后果自负有法律风险吗》
维权帮
本文仅供交流与学习,如来源标记错误或文章格式内容错误侵犯到您的合法权益,烦请告知删除!
上一篇:在劳动合同有效期内,用人单位对合同中的相关条款是否有权随意变更?
免责申明
部分文字与图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若无意中侵犯了您的知识产权,请联系我们删除,联系方式:请邮件发送至462226748@qq.com。
推荐阅读
-
糖尿病在监狱怎么处理
2020-11-04 11:33:17
-
被挂靠公司拒不转付保险理赔款是否构成不当得利
2020-07-13 15:30:06
-
房屋确权多长时间能拿到房产证
2020-10-31 17:00:10
-
租期不到房主可以卖房吗应注意什么
2020-12-29 11:58:39
-
分公司债权债务怎么承担
2021-02-20 17:00:12
-
法定工作年龄最低不低于多少岁
2020-11-05 16:51:14
-
身份证号和姓名能网上贷款吗
2020-09-21 18:00:09
-
信用卡呆账新规定
2020-11-04 11:42:27
-
工伤职工安装辅助器具所需费用能够报销?
2020-07-09 08:49:16
-
医疗事故由医生个人承担吗
2020-11-10 11:48:13
热线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