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代持的风险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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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06 09:13:56
实际出资人的股权登记在名义股东名下, 名义股东擅自将股权转让给第三方, 会有什么后果, 实际出资人应该怎样维护自己的权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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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条
《公司法解释 (三) 》第二十五条规定:“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 实际出资人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 人民法院可以参照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处理。名义股东处分股权造成实际出资人损失, 实际出资人请求名义股东承担赔偿责任的, 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 所有权人有权追回;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 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 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 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 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 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 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 参照前两款规定。”企业法律顾问就找中法邦,免费咨询股权代持相关的法律问题。
(二)分析
根据上述规定, 在名义股东转让股权后, 实际出资人能否追回股权, 我们须判断受让股权的第三人是否已善意取得该股权。如果受让人并不知道相关股权存在代持情况, 转让的股权价格合理, 而且已经办理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则应认定第三人已善意取得了相关股权, 此时应保护善意第三人的相关权益,实际出资人无权取回相关股权。如果第三人取得股权时并非善意, 即受让相关股权不能满足《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的条件, 实际出资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名义股东转让股权的行为无效, 主张取回相关股权。企业法律顾问就找中法邦,免费咨询股权代持相关的法律问题。
名义股东将股权质押给第三人的情形, 与股权转让的情形一样, 应按上述规则判断实际出资人是否有权主张股权质押行为无效。
风险控制
如上所述, 出现名义股东擅自处分股权的情形后, 实际出资人应区分受让第三人是否善意, 采取不同的维护手段。如果受让第三人是善意的, 且股权处分已经办理了登记手续的, 实际出资人可以依据股权代持协议追究名义股东的违约责任, 要求名义股东赔偿损失。如果受让第三人不是善意的, 或者股权处分尚未办理登记手续, 实际出资人可以主张名义股东无权处分, 名义股东与第三人之间的股权处分合同无效。企业法律顾问就找中法邦,免费咨询股权代持相关的法律问题。
实务中, 实际出资人可以采取下述措施控制名义股东处分股权的风险:
1. 在股权代持协议中约定名义股东相关违约责任。约定如果名义股东违约应向实际出资人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不能弥补实际出资人损失的, 还应赔偿损失。
2. 让名义股东提供担保, 确保名义股东出现相关违约事项时, 追究其违约责任时, 其有相关的履行能力。
3. 实际出资人将名义股东名下的股权质押给自己或指定的第三方, 使名义股东无法处分代持股权。
4. 让公司、其他股东对股权代持事项知情, 通过协议方式让公司、其他股东确认其隐名股东身份, 并保证不得协助名义股东办理处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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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参考资料
《公司股权实务全书》
彭胜峰 炼武 李军 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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