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代持协议的风险与防范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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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06 15:00:57
法律风险
1.股权代持协议的法律效力被否定的风险。虽然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股权代持被允许存在,但是如果协议存在违反合同法五十二条的规定,比如设定股权代持的目的在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或规避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比如外资为规避市场准入而实施的股权代持、以股权代持形式实施的变相贿赂等,该等股权代持协议最终可能被认定无效。
2.隐名股东难以确立股东身份、无法向公司主张权益的风险。隐名股东如果想从幕后走到台前,成为法律认可的股东,需要提供出资证明、股权代持协议大量证明。即使有这些证据,还必须经过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才能够成为公司的显名股东。在这一过程中,如果有一个环节出现问题,隐名股东显名化则可能遇阻。
3.名义股东恶意侵犯实际出资人合法权益。如果名义股东为了谋求不当利益,将代持股份私自出售或者质押,实际出资人不能以股权代持协议来对抗第三人,要求确认名义股东与第三人之间的法律行为无效。
4.名义股东自身出现问题,对实际出资人的利益造成损害的风险。如果名义股东出现不能偿还的债务时,法院和其他有权机关依法查封其代持股权,并将代持股权用于偿还名义股东的债务。再比如,名义股东突然辞世或者离婚,其名下的股权则面临被继承或者分割。
5.名义股东被要求履行公司出资义务的风险。由于代持协议的效力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因此名义股东承担公司的出资义务。如果出现实际投资人违约不出资,那么名义股东面临着必须出资的风险。在实践中,也存在出资不实被公司或善意第三人要求补足出资的情形,这种情形下名义股东不得以代持协议对抗议公司或者善意第三人。虽然,名义出资可以在出资后向隐名股东追偿,但也不得不面对诉讼风险。
6.影响企业上市。企业不管是登录新三板还是主板,都被要求股权清晰,没有任何权属纠纷。而如果企业存在股权代持,这将会给企业在上市带来很大的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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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措施
1.保证股份代持协议为有效协议,实际出资人主张权利的基础是股权代持协议的有效。股权代持协议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都是有效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五条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2.签订股权代持协议时,详细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并约定高额违约责任并公证。针对上述所提及的法律风险,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应在股权代持协议中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与违法责任,以防范上述风险。另外,约定高额违约责任并公证。约定严格的违约责任,加大违反协议的成本,使违约方的行为得不偿失,有利于对意图违反协议的一方双方予以震慑。
3.设立股权质押担保。在签订股权代持协议的同时,将显名股东代持的股份向实际出资人办理质押担保。这样就确保了显名股东无法擅自将股权向第三方提供担保或者出卖转让;即使由于其他原因,比如法院执行或者继承分割需要变卖股权,实际出资人也可以质押权人的身份,获得优先权。
4.将股份代持协议告知其他股东或者公司的利害关系人。如果条件许可,应将股份代持协议告知公司的其他股东或者由其他股东在协议上书面认可,此时若代持股人私下将股权出让给其他股东,实际出资人可以其他股东知情而恶意受让为由宣告转让无效而取回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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