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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用工的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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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0-07-06 16:49:38

     作为一种特殊的劳动主体,未成年工是否应该在工作中承担相应的义务?企业法律顾问就找中法邦,免费咨询劳动纠纷的法律问题。



案例分析


(一)案例

     张先生是湖北某化工厂的职工,在2016年2月的一次化学毒气泄漏事故中身亡。他已经在这家化工厂连续工作了20余年,家庭生活也全靠他一个人支撑。当他因工死亡之后,家庭经济陷入了极度贫困的境地。于是,该化工厂决定录用张先生16岁的儿子小张到化工厂工作,同时还可以帮助其解决家庭困难的问题。

      因此,小张与用人单位签订了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最初,小张做的是后勤保障工作,后来由于化工制造工作任务紧,于是工厂就安排小张从事与化工生产密切相关的工作,而且经常性加班加点甚至上夜班。

     小张觉得自己的体力不足以承担如此繁重的工作,因此向公司的上级领导提出自己属于未成年工,请求享受不同于成年工的劳动保护待遇。工厂则以厂里工作任务重、人手少为理由拒绝了小张的申请。同时领导还表示,其所领的工资与成年工一样,根据同工同酬的原则,理应做这么多的工作。

     小张不服,于是向当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企业法律顾问就找中法邦,免费咨询劳动纠纷的法律问题。


(二)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八条的相关规定,国家对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未成年工正处于生长、发育时期,人体器官尚未成熟,身材一般不高,体力比较弱,且一般抵抗力和耐力差。

     所以对未成年工,首要保护其安全和健康,其次才是尽相应的劳动义务。在本案例中,该工厂要求小张加班加点甚至上夜班,严重地损害了小张的健康。用人单位违反了我国法律的规定。企业法律顾问就找中法邦,免费咨询劳动纠纷的法律问题。



 





连线法条




1.《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 


第二条 未成年工是指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

     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是针对未成年工处于生长发育期的特点,以及接受义务教育的需要,采取的特殊劳动保护措施。


第三条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以下范围的劳动:


(一)《生产性粉尘作业危害程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接尘作业;

(二)《有毒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有毒作业;

(三)《高处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高处作业;

(四)《冷水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冷水作业;

(五)《高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的高温作业;

(六)《低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的低温作业;

(七)《体力劳动强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八)矿山井下及矿山地面采石作业;

(九)森林业中的伐木、流放及守林作业;

(十)工作场所接触放射性物质的作业;

(十一)有易燃易爆、化学性烧伤和热烧伤等危险性大的作业;

(十二)地质勘探和资源勘探的野外作业;

(十三)潜水、涵洞、涵道作业和海拔3000米以上的高原作业(不包括世居高原者);

(十四)连续负重每小时在6次以上并每次超过20公斤,间断负重每次超过25公斤的作业;

(十五)使用凿岩机、捣固机、气镐、气铲、铆钉机、电锤的作业;

(十六)工作中需要长时间保持低头、弯腰、上举、下蹲等强迫体位和动作频率每分钟大于50次的流水线作业;

(十七)锅炉司炉。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六十四条 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六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第九十五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保护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对女职工或者未成年工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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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D.



本文参考资料

《人力资源法律风险防控》

任康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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