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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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12 11:00:13
湖北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办法
一、宅基地运用规划;二、宅基地运用、流通和回收;三、宅基地的批阅程序和挂号准则;四、宅基地处理收费;五、村庄宅基地处理中留传的问题。
湖北村庄宅基地的处理办法
在宅基地处理方面每个省都会出台在村庄宅基地处理方面的政府规章,但很多人还是对政府出台的各方面规章还不是很清楚,律图小编将在下文收拾湖北村庄宅基地处理办法,期望经过对湖北村庄宅基地处理办法的帮助大家了解宅基地处理办法。
一、宅基地运用规划
严厉施行土地运用规划、建造规划各地要在编制、修订和完善村庄建造规划的基础上,全面施行城镇土地运用总体规划、城市和集镇建造规划、村庄建造规划。村庄乡民建住所要坚持集约、合理用地的原则,鼓励由自然村向中心村、中心镇集聚,要与村庄改造、土地收拾相结合,充分运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村周边的荒地。要严厉操控占用犁地建住所,严禁占用基本农田建住所。活跃鼓励村庄乡民联户建造多层住所。加强用地计划指标操控。村庄乡民建住所占用农用地的,有必要纳入年度农用地转用计划,按规则权限处理农用地转用手续。触及确需占用犁地的,可以经过居民点收拾新增犁地折抵置换建造用地指标的方法处理。要仔细核定用地规范。村庄乡民一户只能具有一处宅基地。村庄乡民兴修、改建房子宅基地(含附属设施)总面积,运用农用地的每户不得超越140平方米,运用未运用土地(建造用地)的每户不得超越200平方米。市、县(含享有相应执法权的区,下同)公民政府可以依据本地人均犁地情况,在此限额内确定本行政区域的村庄宅基地规范,并予公布。
二、宅基地运用、流通和回收
清晰界定村庄宅基地运用对象和流通、回收规模清晰村庄宅基地运用对象。村庄乡民契合下列景象之一的,可以在本团体经济组织内请求运用宅基地:村庄乡民户无宅基地的;外来人口落户,成为本团体经济组织成员且承当乡民义务,需求建住所而无宅基地的;因产生或防御自然灾害、施行村镇规划以及进行村庄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造,有必要调整搬迁的;县(市)公民政府规则可以请求建住所的其他景象。村庄乡民有下列景象之一的,不得请求运用宅基地:年龄未满十八周岁的;违背计划生育规则,未按计划生育方针依法处理的;原有宅基地面积已经达到规则面积规范或可以处理分户需求的;租借、出卖或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宅基地及其地上建筑物,或将住所改作他用的;县(市)公民政府规则的其他不契合请求建住所条件的。界定村庄宅基地的可流通、回收规模。村庄乡民因承继房产构成一户具有两处以上宅基地的,可在本团体经济组织内生意,但对不契合请求宅基地条件的,其购买的房子不得重建或扩建,不能运用时,应予撤除,退还土地。村庄宅基地不得向城镇居民出售,也不得赞同城镇居民无偿占用团体土地建住所。经原赞同用地的公民政府赞同,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可以刊出其土地运用权证:为施行村镇规划进行村庄改造需调整运用和进行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造需占用的宅基地;村庄乡民一户一宅之外(因承继等依法获得的两处以上宅基地在外)的宅基地;村庄乡民户口迁出本团体经济组织到其他团体经济组织和村庄五保户腾出的宅基地;自依法赞同之日起,满两年未开工兴修的宅基地;依照法律规则应当回收的宅基地。土地运用权证刊出后,乡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下同)应回收宅基地运用权,并对因村庄改造、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造原因回收的宅基地原运用权人给予恰当补偿。
三、宅基地的批阅程序和挂号准则
完善村庄宅基地的批阅程序和挂号准则完善村庄宅基地用地批阅程序。契合请求宅基地条件的村庄乡民,应向本团体经济组织提出书面请求,经乡民代表会议或乡民会议讨论经过,由乡民委员会报乡(镇)公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阅后,报县(市)公民政府赞同。对触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由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拟定农用地转用计划,依法报有赞同权的公民政府处理农用地转用批阅手续,一起同时处理土地运用批阅手续;对其间占用犁地的,应当按前述有关规则,落实犁地占补平衡;对占用承包犁地的,应当报村庄土地承包行政主管部门审阅赞同,并停止其承包合同,换发承包运营权证,调整应担负的农业税;对触及占用林地的,应当依法报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阅赞同,并按规则处理批阅手续;对触及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请求宅基地的,应当依法报建造行政主管部门检查赞同并出具选址意见书后,按规则处理用地批阅手续。强化村庄宅基地运用权挂号处理。村庄乡民宅基地请求经县(市)公民政府赞同后,应当自收到赞同告诉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请求处理团体土地运用权挂号,在房子竣工验收合格后,由县(市)公民政府颁发《团体土地运用证》;村庄乡民原依法赞同运用的宅基地未处理挂号手续的,应主动向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请求处理挂号手续,收取《团体土地运用证》;因依法生意、承继房子等原因造成宅基地运用权改变的,当事人应当自改变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请求处理团体土地运用权改变挂号,由县(市)公民政府换发《团体土地运用证》;村庄宅基地运用权被回收或被刊出的,当事人应当自接到告诉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请求处理团体土地运用权刊出挂号,由县(市)公民政府进行刊出挂号,回收原宅基地运用权人的《团体土地运用证》。逾期不办的,由县(市)公民政府公告刊出。
四、宅基地处理收费
进一步规范村庄乡民建住所用地的收费行为县(市)以上公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坚持依法行政,规范村庄乡民建住所用地的收费行为,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契合规则的村庄乡民个人建住所,每户应交纳土地证书工本费(一般证书5元/户、特制证书20元/户),并按《湖北省犁地占用税施行办法》的规则,处理犁地占用税的征、免手续;触及占用犁地的,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则,由建住所乡民地点村庄团体经济组织实行弥补犁地的义务。村庄乡民因运营需求占用团体经济组织土地建住所的,有必要依法处理土地有偿运用手续,触及占用犁地的,需落实犁地占补平衡,或依法交纳犁地开垦费,处理土地挂号手续;村庄乡民进城运用国有土地自建住所触及土地运用权出让或转让的,应依法处理国有土地运用权出让或转让手续、土地挂号手续,并依法交纳土地契税。
五、村庄宅基地处理中留传的问题
妥善处理村庄宅基地处理中留传的问题关于未处理建房用地手续已建房的村庄乡民,假如契合土地运用总体规划及其他村庄宅基地答应条件的,经请求准予补办宅基地用地手续;关于违背土地运用总体规划擅自建住所的,应当依法期限撤除,恢复土地原状;关于契合土地运用总体规划、但超越法定面积规范建住所的,归于因住所结构原因不宜撤除,或回收后又不易从头调整运用的超占部分,依照村庄团体非农建造用地处理后补办用地手续;归于其他原因的超占部分,应当依法责令退还超占的土地,期限撤除在超占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子。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村庄宅基地挂号发证和土地证书定期查验准则,实现以证管地、持证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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