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法律知识 \ 协助组织卖淫罪的刑事责任是什么
法律资讯

协助组织卖淫罪的刑事责任是什么

  • 中法邦
  • 376
  • 187 7320 5838
  • 2021-01-19 17:51:18

协助组织卖淫罪的刑事责任是什么


导读:结合《刑法》的规定,能够知道犯帮忙安排卖淫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分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分金。情节严重就包含,1、招募、运送卖淫人员人数较多的;2、招募、运送的卖淫人员中未成年人、孕妈妈、患有严重性病的人数较多的;3、形成被安排卖淫者自残自杀或许其他严重后果的;4、具有其他应当定为帮忙安排别人卖淫 情节严重的景象。

一、帮忙安排卖淫罪的刑事职责是什么


按照《刑法》第358条第3款规定,犯帮忙安排卖淫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分金。该款规定的“情节严重”,是本罪的加剧处分情节,司法实践中,一般是指:


(1)招募、运送卖淫人员人数较多的;


(2)招募、运送的卖淫人员中未成年人、孕妈妈、患有严重性病的人数较多的;


(3)形成被安排卖淫者自残自杀或许其他严重后果的;


(4)具有其他应当定为帮忙安排别人卖淫 情节严重的景象。


image.png


二、卖淫场所中行为人承当什么刑事职责


一般情况下,安排卖淫违法进程中,涉及的人员较多、联系复杂,既有安排者、各类办理人员,也有一般的服务人员。他们之间有不同的职责分工,一起参加违法活动,应分别讨论他们的行为性质。


(一)卖淫场所的所有人或实际运营者


这部分人员一般并不直接参加卖淫场所的日常运营办理,而是通过雇佣、指使办理人员担任卖淫场所的日常运营运转。但这部分人员在整个安排卖淫进程中起安排、策划、指挥等效果,具有肯定的分配权和领导位置,在违法安排中位置高、效果大,归于“暗地黑手”或许“大人物”,应该对安排卖淫活动承当全部职责,应以安排卖淫罪的主犯论处。


(二)卖淫场所的股东


在一些规划较大、资金较为雄厚的卖淫场所,出资人(股东)一般是多人。其间,一些出资人既是股东,又直接参加卖淫场所的运营办理,将这部分人以安排卖淫罪论处并无争议。但还有部分股东,并没有参加卖淫场所的运营办理,对卖淫场所的运营状况并不清楚,只参加卖淫场所的利润分配。对这部分股东怎么论处,倾向于分情况具体断定。首要,股东片面上不明知,即并不知晓其出资的场所从事违法活动,如受其他股东欺骗后出资,或许出资之初合法运营,但在运营进程中实际运营人秘密从事安排卖淫活动,因为这部分股东在片面方面没有违法成心,根据职责主义法理,不构成违法。其次,片面上明知的,此刻应认定为容留卖淫罪。理由在于,一方面,他们没有施行操控别人从事卖淫活动之行为,故不构成安排卖淫罪。另一方面,这部分股东的默示或忍受行为客观上归于为别人卖淫活动供给场所,片面上归于明知别人在卖淫场所从事卖淫活动,仍持有希望或许放任的心态,契合容留卖淫罪的违法构成要件。


(三)卖淫场所的办理人员


这部分人员一般受卖淫场所运营者的雇佣,在卖淫场所中充任经理、工头、主管等人物,可是对他们的行为定性时应根据他们的具体职责分工而非身份进行断定。


1.担任账务办理、人事办理(如招聘、查核、办理服务人员)或许对外发布卖淫广告、吸引客人的人员。这部分人员一般应以帮忙安排卖淫罪论处。


理由在于:尽管这部分人员对卖淫场所的正常运转发挥重要效果,但他们并没有直接办理和分配卖淫人员,与安排卖淫罪中的“操控多人从事卖淫活动”存在本质上的不同,故不能以安排卖淫罪论处。他们所施行的行为从形式上看是日常日子或许事务行为中的惯常现象,归于刑法理论上的“中立的帮忙行为”。中立的帮忙行为是否应以帮忙犯论处,在刑法理论上存在争议。


认为,中立的帮忙行为是否具有可罚性应从主客观共同的视点进行判断。首要,这种帮忙行为在客观上促进和方便施行犯的违法行为。其次,从片面方面看,帮忙者必须具有帮忙的成心,即对施行犯和为施行行为供给帮忙或协力具有知道。就这部分办理人员的帮忙行为而言,在客观上助益于安排卖淫行为的施行,而帮忙行为的施行者片面上也明确知道到安排卖淫行为的存在,并对其帮忙行为促进安排卖淫的施行持活跃的寻求或许忍受态度,契合帮忙安排卖淫罪的违法构成要件。


2.受安排者、策划者安排或许指使,办理卖淫人员(如请假办理、奖罚、拟定规章制度等)或安排、调度卖淫人员从事卖淫活动的人员。


尽管这部分人员也是受别人雇佣、领导和指使,在整个安排卖淫进程中,位置和效果相对于安排者、指挥者归于次要人物,可是,从这部分人员与卖淫人员的联系上看,他们依然办理、分配、操控着卖淫活动,也就是与卖淫人员之间存在着办理与被办理的联系,这些行为已经超越了单纯的帮忙行为的界限,因此,他们的行为实质上归于操控别人从事卖淫活动,亦即分管了安排卖淫罪的施行行为,故应将这部分办理人员的办理行为认定为是安排卖淫罪。


(四)其他服务人员


如收银员、服务生、打手、保安等,他们在整个违法安排中位置较低,一般受上述办理人员的办理或许安排,且一般无具体的办理指挥对象,在整个违法进程中所起到的效果较小,行为归于辅助性质,按照《解答》之规定,应认定为是帮忙安排卖淫罪。可是,对卖淫场所中充任打手的行为不能一概而论。假如充任打手是指在安排者指挥下,为了避免别人干涉、抗拒公安机关检查、避免嫖客闹事、保护卖淫场所运营秩序而充任打手,则应以帮忙安排卖淫罪论处。假如打手的效果是在安排卖淫违法中逼迫别人卖淫,且行为人不是安排者时,则构成逼迫卖淫罪。


帮忙安排卖淫的行为,是安排卖淫一起违法中施行帮忙活动的行为,行为人系安排卖淫一起违法中起辅助效果的从犯,安排卖淫罪是帮忙安排卖淫罪存在的前提。安排卖淫罪的本质特征在于安排性,即操控、安排多人进行卖淫,所以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多人卖淫是安排卖淫罪的基本构成要件,天然也是帮忙安排卖淫罪的构成要件。


上一篇:怎样防止开发商一房多卖

下一篇:小产权房可以买卖吗,有房产证吗

免责申明

部分文字与图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若无意中侵犯了您的知识产权,请联系我们删除,联系方式:请邮件发送至462226748@qq.com。

法律咨询 快速响应
推荐律师

杨静 广东邦翰律师事务所

快速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