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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规定的80天生育奖励假工资是如何规定的?

  • 中法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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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0-07-07 21:10:42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在一般情况下,广东女职工都能获得98(基本产假)+80(奖励假)=178(天)的产假。其中98天产假的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按照职工原工资标准逐月垫付,再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拨付给用人单位。那么80天的奖励产假工资又是如何规定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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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问解答

 


(一)80天的奖励假工资由谁负担?

     首先明确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承担发放生育津贴的产假并不包括80天的奖励假。也就是说女职工享受奖励将期间的工资是不属于生育津贴,不能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销,而是由企业承担

 

(二)女职工在休奖励假期间工资标准是多少?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享受八十日的奖励假,男方享受十五日的陪产假。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劳动者依法享受法定休假日、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看护假、计划生育假等假期期间,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其正常劳动并支付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


因此,企业在奖励假期间支付职工的工资仍然得按正常上班工资标准发放,且不能扣除全勤奖也不能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发放。




法院判例



1、深圳中院(2019)粤03民终12983号


某公司主张应按深圳市最低工资标准向员工支付80天奖励假的工资,法院认为该主张与《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相悖,某公司属于未足额支付,要求予以补发。

2、东莞二院(2019)粤1972民初6249号
某厂在员工产假期间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法院判决某厂应支付赔偿金给该员工外,还应赔偿该员工本应享有的假期工资损失及哺乳期工资。

3、珠海中院(2019)粤04民终2229号


某公司主张按照劳动合同书约定的1650元/月向员工发放产假工资,法院不予支持,最终按该员工在享受产假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要求该公司进行补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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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D.



本文参考相关法律法规及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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