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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是五五分股权结构?这样设置容易导致股东冲突甚至公司解散!

  • 中法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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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0-07-07 21:18:50

    现实生活中,因为股权结构不合理而引发的法律纠纷不胜其数。公司设立之初,股权分配结构比较单一,但随着公司的发展,最初设定的股权结构可能引发各类矛盾。那么,初创公司应当避免股权结构设置中的哪些"雷区"?各个"雷区"又隐含怎样的法律风险?



风险识别





     以下几种股权结构类型均存在法律风险,故初创公司应当避免对股权结构作此设计。


   


    (一)平衡股权结构


     平衡股权结构,是指公司的大股东之间的股权比例相当接近,没有其他股东或者其他小股东的股权比例极低的情况。此结构易引发如下法律风险:


     1.导致公司僵局。例如,A公司有两个股东,各占50%的股份,按照法律规定,日常工作中,股东会的决策需要过半数的表决权股东通过才有效。两个股东因意见不合互不支持对方的提议,最终导致公司无法形成有效决议。


     2.导致公司控制权与利益索取权的失衡。例如,A公司有3个股东,2个大股东占45%的股份,另一个小股东占10%的股份。而后2个大股东意见相左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而小股东偏向任何一方都可作出有效决策。此时,小股东实际上控制了公司。



     (二)股权过于集中


     公司设立之初,多为一人主要出资,此时,公司的股权自然集中在主要出资人身上,公司即出现一股独大的状况。股权过于集中,对公司并非有害无利。在公司成立时,股权集中有利于公司有效决策的形成,并促进公司发展。但从长远来看,股权过于集中,存在如下法律风险:



     1.导致公司利益受损。首先,股权过于集中,大股东可以单独作出决策,而个人专断公司事务难免出现失误,一旦大股东在重大决策上决断失误,公司的利益必将受到严重损害;其次,大股东个人决策,难免导致股东个人行为与公司行为混同,此时,也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受损;最后,如果大股东因意外身故或者被刑事拘留无法处理公司事务,则可能出现小股东争夺控制权的情况,最终,公司利益受损也将成必然。


     2.导致公司治理结构失衡。一股独大,导致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形同虚设,无法对股东会形成有效制约,大股东的行为,也有可能因此失去控制。


     


    (三)股权过于分散


    股权过于分散是目前很多公司面临的尴尬境况。每个股东平均享有低额股份,将导致股东参与管理的热情不高,最终公司的实际经营权由管理层把持;另外,各股东之间相互牵制,导致股东会决策无法形成,必然也不利于公司的长期发展。





风险控制



     如果无法避免股权结构均衡或者过于集中、分散所导致的法律风险,公司可以通过如下方式尽量弥补缺陷:


    


     1.通过公司章程设计股东表决权制度。《公司法》第42条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可见,股东的表决权并不一定与出资比例相对应。公司在设立之初,根据出资比例确定的股权结构存在上述法律风险,则公司可以通过章程对股东的表决权进行设计,扩大或限缩某一个或几个股东的表决权,如此,以形成理想的股权表决制度,避免公司决策失误。


    


     2.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股东会和董事会是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司法》对于各自的权利都有概括性规定,但法律也赋予公司对股东会、董事会职权进行个性化设计的权利。 公司可以通过章程对股东会和董事会的职权进行合理分配,以避免固有股权结构所带来的法律风险。 如《公司法》第105条规定的累积投票制度即可借鉴运用。 累积投票制度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如此,股东可以在各个候选人间自行分配自己的表决权,可以集中投于一人,也可以分散投于多人,以保证中小股东至少选出一名符合心意的董事或监事人选。



     3.合理运用制度,规避公司僵局。《公司法》第74条规定的股权回购制度即可借鉴运用。其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如此,在公司决策与小股东不一致时,小股东可请求公司回购其股权使之退出公司。


     


     股权结构设置合理是公司稳定运营的基础,而股权结构一般由出资人根据其出资比例进行设置。因此,在公司初创时期必须谨慎设置股权结构,若到公司发展壮大时想要更改股权结构,建议咨询专业律师。




END.



本文参考资料 陈宏义《完美的风险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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