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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仲裁发布时间:2020-07-03 10:37:28

案件简介

在实践中,一些用人单位通过安排员工在不同的关联企业工作,或者将员工的劳动关系与实际用工分割在不同的关联企业中,以此降低用工成本,混淆劳动关系,逃避法律责任。发生劳动争议后,几家单位互相推诿,造成劳动者维权困难的现象。

当事人诉求

支付工资差额和经济补偿。

办案经过

(一)案例

     洪某于2018年8月应聘到A公司工作,并与A公司签订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2018年底,洪某被A公司调到B公司任财务主管。A公司系B公司的控股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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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年1月起,洪某的工资发放主体、社会保险费缴纳主体均为B公司,但劳动合同未作变更。直至2019年6月,B公司仍未与洪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2019年6月15日,洪某以B公司未及时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为由向B公司提出辞职。随后,洪某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B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和经济补偿。

 

(二)争议焦点


焦点一:B公司是否应当支付洪某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焦点二:B公司是否应当支付洪某的经济补偿?


案件结果

仲裁委员会裁决B公司支付洪某4个月的二倍工资差额,对洪某的其他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本文转自公众号 中国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 本文仅供交流与学习,如来源标记错误或文章格式内容错误侵犯到您的合法权益,烦请告知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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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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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效率高 对接很及时 服务好 专业性强 热心律师

劳动仲裁

  • 案件类型

    仲裁

  • 持续时间

    45

  • 案件总费用

    ¥6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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