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仲裁发布时间:2020-07-03 10:37:28
在实践中,一些用人单位通过安排员工在不同的关联企业工作,或者将员工的劳动关系与实际用工分割在不同的关联企业中,以此降低用工成本,混淆劳动关系,逃避法律责任。发生劳动争议后,几家单位互相推诿,造成劳动者维权困难的现象。
支付工资差额和经济补偿。
(一)案例
洪某于2018年8月应聘到A公司工作,并与A公司签订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2018年底,洪某被A公司调到B公司任财务主管。A公司系B公司的控股子公司。

2019年1月起,洪某的工资发放主体、社会保险费缴纳主体均为B公司,但劳动合同未作变更。直至2019年6月,B公司仍未与洪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2019年6月15日,洪某以B公司未及时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为由向B公司提出辞职。随后,洪某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B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和经济补偿。
(二)争议焦点
焦点一:B公司是否应当支付洪某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焦点二:B公司是否应当支付洪某的经济补偿?
仲裁委员会裁决B公司支付洪某4个月的二倍工资差额,对洪某的其他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本文转自公众号 中国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 本文仅供交流与学习,如来源标记错误或文章格式内容错误侵犯到您的合法权益,烦请告知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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