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找案例 离婚纠纷

内容出处:子女抚养纠纷发布时间:2020-06-27 19:21:20

案件简介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有互相忠诚的义务。而本案中被告李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和第三者生育了孩子,剥夺了丈夫王某拥有亲生孩子的机会,违背公序良俗。因此,妻子李某负有过错责任,应该给予王某精神赔偿。

当事人诉求

办案经过

       年初,33岁的王某和32岁的李某经人介绍相识。由于双方都是大龄青年,彼此感觉也不错,便于1990年3月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1996年1月李某生下一子,取名童童(化名)。后因双方感情不合,于2005年在民政局协议离婚。约定房产全部归于女方李某所有;孩子由女方抚养,王某每月支付600元抚养费,孩子遇特殊情况的重大费用由王某承担80%。


03.jpg


  此后,王某一直按协议约定给付抚养费,双方也算相安无事。2009年的一天,王某偶然听说童童不是自己的亲生儿子。为弄清事实真相,王某带童童到鉴定单位作了亲子鉴定。最终王某看到了本不愿看到的结果:童童非自己亲生。

  残酷的现实给王某造成了极大的精神痛苦,他将前妻李某告上法院,要求赔偿离婚前的抚养费,返还离婚后的抚养费,并赔偿精神抚慰金20万元。


法院判决:原告对童童没有法定的抚养义务。


案件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由于不是亲生,王某对童童没有法定的抚养义务。因此,李某应赔偿和返还王某支付的抚养费。最后,法院判决李某赔偿婚姻存续期间王某支付的抚养费5万元,返还离婚后原告实际支付的抚养费28800元及学费5000元,赔偿原告王某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据悉,这一判决已经生效。   律师说法:夫妻之间有互相忠诚的义务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有互相忠诚的义务。而本案中被告李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和第三者生育了孩子,剥夺了丈夫王某拥有亲生孩子的机会,违背公序良俗。因此,妻子李某

用户评价(0)

服务评分

-
办事效率高 对接很及时 服务好 专业性强 热心律师

离婚纠纷

  • 案件类型

    子女抚养纠纷

  • 持续时间

    45

  • 案件总费用

    ¥6000

为您推荐

查看全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