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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职务侵占发布时间:2020-07-03 15:07:08

案件简介

甲公司于2016年10月成立,李某系该公司的唯一股东,由其负责经营管理。2017年11月至12月期间,甲公司多次向乙公司购买货物,但均未支付货款,2018年5月,李某将所持甲公司的股权转让给他人,并办理了股权变更登记。 同年9月,乙公司提起诉讼,要求甲公司、李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李某以其已将股权转让为由拒绝清偿,主张应由甲公司承担。

当事人诉求

李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办案经过

按照法律规定,公司作为企业法人,具有独立的人格,有两大特性“财产独立和责任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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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结果

经法院审理认为,甲公司是一人公司,李某在涉案期间是甲公司的股东,其未证明在涉案交易期间甲公司财产独立于其个人财产。 根据《公司法》第20、63条规定,李某与公司人格构成混同,李某应对甲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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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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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效率高 对接很及时 服务好 专业性强 热心律师

职务侵占

  • 案件类型

    职务侵占

  • 持续时间

    45

  • 案件总费用

    ¥6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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