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仲裁发布时间:2020-06-24 13:43:10
2015年1月,小江到江苏省南京市一家刚成立的化妆品公司做销售。双方口头约定试用期半年。由于公司刚刚成立,公司与小江约定,小江先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然后再由公司给小江报销。试用期间,由于该公司对市场需求的分析不到位,导致进货出现了问题,销售也很不理想。 除此之外,公司发现小江的简历有虚假成分,其自称的毕业于上海市某高校的毕业证是假的,并且在工作中屡屡违反公司规定(规章制度),给公司带来了一定的损失。试用期结束时,该公司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将小江辞退。小江不服,于是向当地的劳动争议总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当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明确规定,劳动关系双方在订立合同时,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内,用人单位应该为试用期员工缴纳社会保险。 在本案中,用人单位误导小江签订了具有不平等条款的劳动合同,同时,因为迫于公司的压力,小江又错误地按照自谋职业缴纳了社会保险。但是,根据目前我国缴纳社会保险的政策,本人按照自谋职业缴费后,无法责令用人单位补缴。因此仲裁庭做通了双方的工作,最终公司向小江赔偿了4个月的社会保险费。当地的劳动监察部门也对该公司进行了问责和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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